一、申請印表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
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
。且符合產品貨品號列(C.C.C.Code): 8443.32.00.00.1-A
或8443.31.00.00-2-A,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印表機。
2.符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
ment Version 2.0(以下簡稱能源之星第2.0版)定義者。
(二)試驗條件及方法:
1.應符合美國能源之星第2.0版之規定。
2.產品名牌額定功率低於或等於 1500W者,其試驗電壓為115V±
1.0%;產品名牌額定功率高於1500W者,其試驗電壓為115V±
4.0%。
3.具備自動雙面印製能力(Automatic Duplexing Capability)
之產品,應符合能源之星第 2.0版對於自動雙面印製能力之要
求。
4.測試紙張規格為A4尺寸,標稱重量80g/㎡。
(三)依顯像技術與列印功能,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顯像技術為電子攝影術(EP)、高性能噴墨(High Performan
ce IJ)、固態墨(Solid Ink)之印表機與多功能複合機,其
典型用電量(Typic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EC)不得
高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
2.顯像技術為噴墨(Ink Jet)、撞擊( Impact)之印表機與多
功能複合機:
(1)最大待機用電量≦0.5W。
(2)睡眠模式功耗(PSLEEP,單位:W)≦PSLEEP_MAX,其中PSL
EEP_MAX=(0.60W+功能增加器允許功耗)× 0.8。功能增
加器允許功耗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3)預設延遲時間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之要求。
3.具備能源之星2.0版定義之第二型(Type 2)數位前端機(Dig
ital Front-end, DFE)之印表機,其DFE典型用電量(TECDFE
)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規定,TEC-(TECDFE/0.8)不得高
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且PSLEEP-(PDFE_READY/0.6)或
(PDFE_SLEEP/0.6)不得高於PSLEEP_MAX。
4.本規定所稱 TEC、TECDFE、PSLEEP與PSLEEP_MAX均為實測值,
其中 TEC與TECDFE單位為度/週,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
二位四捨五入;PSLEEP、PDFE_READY、PDFE_SLEEP單位為 W,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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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
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TEC(度/週)或PSLEEP(W)。
〔立法理由〕 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考量主管建築機關除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外,亦應包含特設主管建築機關,爰修正第五款直轄市、縣 (市) 主管
建築機關為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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