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所稱能源用戶,指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之法人及自然人,
    但不包括下列用戶:
    (一)國軍部隊用戶。
    (二)車道及隧道用電用戶。
    (三)專供軌道車輛牽引用電用戶。
    (四)港埠裝卸作業用電用戶。
    (五)廣播電臺用電用戶。
    (六)專供營繕工程施工用電用戶。
    (七)臨時用電用戶。
    (八)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六條所稱大型投資生產計畫新設能源使用設
          施,所送能源使用說明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用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用戶。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節電措施:指能源用戶採行以下各種節約能源措施:
          1.針對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
            用能源之設備,進行能源效率提升、維護保養、更換高效率
            設備或零件。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所採行之節約熱能措施。
          3.參與及執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需量反應負載管理相關措
            施之實際抑低量。
          4.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措施。
    (二)年度節電量:指能源用戶實施節電措施,每年度節省之用電量
          ,其計算期間,自實施日之次月起算,最多以十二個月為限。
          但計算期間跨年度者,節省之用電量按年度分別計算。
    (三)累計節電量: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加總計算各年度節
          電量至當年度止。
    (四)年度用電量:指能源用戶當年度購電量及自行發電量之總和,
          減去售電量所得值。
    (五)累計用電量: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加總計算各年度用
          電量至當年度止。
    (六)年度節電率:指能源用戶年度節電量,除以年度節電量加上年
          度用電量所得值。
    (七)平均年節電率:指能源用戶累計節電量,除以累計節電量加上
          累計用電量所得值,其計算說明如附表。

三、能源用戶依能源管理法第九條訂定之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其年
    度節電率應達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一且無正當理由者,中央主
    管機關得就該能源用戶所報執行計畫,不予核定。

四、能源用戶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節
    電措施執行情形、年度節電量、年度節電率及平均年節電率。
    前項能源用戶之前一年度平均年節電率未達百分之一者,應於當年一
    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後執行之;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能源用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至一百一十三年平均年節電率應達百
    分之一以上。

六、能源用戶依第四點申報之資料,應併同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
    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規定之資料,向中央主管機
    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