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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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辦理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
    稱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辦理憑證申請及管
    理作業如下:
    (一)受理申請並進行文件審查。
    (二)登錄憑證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電量數據。
    (三)核發憑證。
    (四)憑證管理。
    (五)發電設備不定期追蹤查核。
    (六)轉供之發電設備自行評估機制管理。

三、受理申請及文件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人於申請憑證前,應先至憑證中心平台註冊帳號,使用該
          帳號登入平台後,以電子方式填具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書,並檢
          附下列文件,向憑證中心申請憑證:
          1.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
            或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書已正確填具公司、商業統一編號
            或工廠登記編號且可於政府公示網站查證者得免附。
          2.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證明文件。
          3.發電廠(站)電號證明文件。
          4.完成併聯作業日期證明文件。
          5.年度預估發電量資料。
          6.查驗機構出具之發電設備查核報告。
          7.利用地熱能發電者,溫泉水權狀。
          8.申請人為再生能源售電業者,應檢附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
            有人之售電意向證明文件。
    (二)未取得前款第二目文件者,得以下列文件替代提出申請:
          1.新設發電設備得檢附再生能源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許可函
            或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2.既設發電設備得檢附原發電設備登記證明及主管機關認定該
            發電設備係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相關文件。
    (三)前款第一目新設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第一款第二目文件及原查
          驗機構更新之查核報告,向憑證中心提出經審查符合者,始得
          核發憑證。
    (四)轉供之發電設備裝置容量小於一千瓩者,第一款第六目之發電
          設備查核報告,得以申請人所屬人員完成之自行評估報告代之
          ,該報告並應經查驗機構核可。
    (五)前款情形,申請人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應於六個
          月內補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五百瓩以上者,應於三個月內補
          提之。但情形特殊者,申請人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三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六)未於前款期限以前提出者,自期限屆至之次日起至提出且經憑
          證中心審查符合之日止,停止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
          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七)獨立型直供或設置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者,申請人應於申請
          時登錄發電量初始值。
    (八)憑證中心受理後,應辦理文件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本局應通
          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
          得延長十四個工作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九)文件審查符合者,由憑證中心給予發電設備編號及開立審查費
          繳費單,申請人完成繳費後,依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第五條
          開始累計電量。

四、前點第四款申請人所屬之人員,應先經本局或本局指定機構訓練及考
    試合格取得證書,始得辦理自行評估。
    前項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

五、登錄發電設備電量數據作業如下:
    (一)獨立型直供或設置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者,申請人應依下列
          方式於憑證中心平台登錄電量數據:
          1.採自動回傳方式者:
           (1)應每十五分鐘回傳電量數據,並確保數據之正確性及穩定
              性。
           (2)數據回傳中斷不得連續超過三日,因中斷未回傳之數據應
              於憑證中心通知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傳;逾期未完成
              補傳者,該發電設備變更為非自動回傳方式登錄電量數據
              。
          2.採非自動回傳方式者,應於每月三日前上傳電表照片並登錄
            前月電量數據。
          3.有餘電躉售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登錄前月躉售電量及檢附
            前月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再由憑證中心扣除餘電躉售電量
            後登錄前月電量數據。
    (二)併網型直供或轉供者,由憑證中心每月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調閱並登錄電量數據。
    (三)電量數據逾期未登錄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憑證中心通知後
          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電量數據登錄,其電量數據累計至次月。連
          續三次通知仍未登錄者,即停止累計電量,經申請人向查驗機
          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符合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發電設備
          查核報告,向憑證中心申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
          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六、核發憑證作業如下:
    (一)登錄電量以每達一千度累計一張憑證為原則,經每月電量確認
          後,憑證中心依憑證張數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並核發憑證。
          憑證中心得視需要核發電量未滿一千度之憑證。
    (二)申請人得預繳當年度憑證審查費。

七、發電設備追蹤查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人應每年接受查驗機構發電設備追蹤查核。但電量數據採
          自動回傳、由輸配電業提供或設備裝置容量五十瓩以下者,追
          蹤查核週期得改為三年。
    (二)登錄電量經憑證中心比對電量監控系統分析結果有疑慮者,即
          保留累計電量,本局得進行不定期發電設備追蹤查核,申請人
          應於接獲通知十四個工作日內配合查核。但有正當理由者,得
          向本局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三)前款不定期追蹤查核確認無誤後,即恢復保留期間累計電量。
    (四)無法配合查核或經查核判定有主要缺點者,即停止累計電量,
          經申請人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符合後,由申請人檢附
          申請書及發電設備查核報告,向憑證中心申請恢復累計電量,
          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五)前款主要缺點,包含設備或瓦時計無法運作、併聯點未安裝檢
          定合格之瓦時計、瓦時計準確度未低於一級、非屬再生能源或
          其他重大缺失事項,導致設備無法發電、電量無法被計量或電
          量不實者。

八、發電設備變更與停止使用作業如下:
    (一)發電設備之基本資料或相關文件有變更、該設備已停止使用,
          或有其他影響登錄事實之情形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一個月內,以電子方式於憑證中心平台申請變更或停止使用。
    (二)前款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有影響登錄事實之情形者,
          並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查核報告。
    (三)申請人未依第一款申請變更或停止使用,致影響登錄事實者,
          即停止累計電量。經申請人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符合
          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發電設備查核報告,向憑證中心申
          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九、憑證讓與作業如下:
    (一)憑證受讓人應先至憑證中心平台註冊帳號,由申請人以電子方
          式檢附讓與相關證明文件,於憑證中心平台申請讓與。
    (二)讓與申請經憑證中心確認後,申請人按約定移轉頻率向憑證中
          心提出憑證讓與張數。
    (三)憑證中心確認讓與張數資訊無誤後,向受讓人計收服務費,並
          登錄讓與結果於憑證中心平台,受讓人即成為憑證持有人,得
          使用或宣告該憑證。
    (四)受讓人得預繳當年度憑證服務費。

十、憑證使用及宣告之登錄作業如下:
    (一)憑證持有人得將該憑證用於證明再生能源使用、溫室氣體排放
          量盤查使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等環境效益相關事項,憑證中
          心並得將憑證使用及宣告資訊提供相關主管機關(構)查詢。
    (二)憑證經使用或宣告後,憑證持有人應於取得佐證資料二個月內
          ,檢附相關文件向憑證中心登錄該憑證使用或宣告情形。
    (三)憑證經讓與後,讓與人不得使用或宣告該憑證,其有使用或宣
          告後未向憑證中心登錄仍讓與受讓人之情事者,原讓與登錄無
          效,該憑證將被登錄為經讓與人使用或宣告之憑證,憑證中心
          並得將該情事之讓與人名稱、憑證年度、憑證編號等相關資訊
          公告於憑證中心平台,並停止讓與人憑證中心平台帳號功能及
          電量累計。
    (四)前款讓與人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後,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
          備查核,經查核通過後,讓與人得向憑證中心申請恢復平台帳
          號及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十一、憑證撤銷作業如下:
      (一)經查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局撤銷已核發之憑證
            ,公告於憑證中心平台,並通知相關機關(構):
            1.重複申請核發憑證。
            2.偽造電量數據。
            3.經憑證中心認定之變更事項。
      (二)前款申請人自撤銷憑證之日起停止累計電量,並於六個月後
            始得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經查核通過後,申請人
            得以電子方式檢附發電設備查核報告,於憑證中心平台申請
            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十二、憑證中心得公開憑證相關資訊。但含個人資料之部分,未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