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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協助中小企業利用發行商業本票籌措短期資金,以推廣合格票據流動
  ,促進貨幣市場發展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標準之生產事業及一般事業依照「短期票券交易商
  管理規則」之規定發行商業本票,申請金融機構予以保證,其擔保品欠
  缺或不足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信用保證。

  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所保證之商業本票,應以申請人之信用狀況、資金
  用途及其到期償付能力為審核基礎。其保證額度在新台幣肆佰萬元以內
  者概由保證基金負擔票面金額八成之風險,但其金額超過肆佰萬元者,
  應先送請保證基金審核同意後始可辦理。

  凡依本辦法發行由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由票券金融公司負責承銷
  。

  依本辦法發行之商業本票,自發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三百
  六十天。

  金融機構承保本項商業本票之手續費,按票面金額年率百分之一計算,
  其中由保證基金負擔風險部份,按比率撥入保證基金帳戶。

  中小企業依本辦法發行商業本票,請分向當地金融機構營業單位申請。

  金融機構應於每週將保證之商業本票手續費收入通知單,寄送保證基金
  備查。

  凡依本辦法發行及承銷之商業本票,以推廣其在貨幣市場廣泛流通為原
  則,並由金融機構作必要之支持。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委託契約之規定
  辦理。

  本辦法所規定事項,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