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配合政府支持國內中小企業升級轉型,以因應全球貿易環境快速變
    遷之政策,對金融機構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
    以下簡稱貸款要點)辦理之授信,提供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明訂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及依據。

二、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貸款要點第三點貸款對象規定,且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要點」
    第二點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之中小企業。
〔立法理由〕
明訂信用保證對象除需符合貸款要點貸款對象規定(即符合「中小企業加
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並取得經濟部資格認定核定函)外,尚須符
合本基金「保證對象要點」第二點下列規定:
一、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惟不含金融及保險業
    、特殊娛樂業。另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均非本基金信用保證對象。
二、授信單位於授信時,知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一)企業或其關係人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未辦
        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企業或其關係人之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
        1.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
        2.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
        3.應繳利息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
上述關係人係指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及
負責人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

三、信用保證之授信用途
    依貸款要點第四點貸款用途相關規定辦理,惟僅限新貸案件,不得辦
    理借新還舊。
〔立法理由〕
一、依貸款要點第四點,貸款用途包括(一)興(擴)建廠房、營運場所
    及相關設施、(二)購置機器設備、(三)中期營運週轉金。
二、明訂僅限申請新貸案件,不得借新還舊。

四、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
    依貸款要點第五點貸款額度相關規定辦理,且單一企業申請本項貸款
    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億元,不受現行本基金對同一企
    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立法理由〕
明訂信用保證之授信總額度係獨立計算,不受現行本基金對同一企業保證
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五、移送信用保證之方式及程序
    授信單位依本基金核發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
    日內移送信用保證。
〔立法理由〕
明訂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六、信用保證成數
    最高九點五成。
〔立法理由〕
明訂信用保證成數之上限。

七、保證手續費
    授信單位移送信用保證時,依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
    最高百分之零點三代本基金向借款人計收保證手續費,其餘保證手續
    費之計收方式、匯繳、退補、逾期保證手續費之計收等規定,依本基
    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明訂保證手續費年費率上限及計收方式。

八、其他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基金與授信金融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本
    基金作業手冊及貸款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明訂本要點未盡事宜之處理。

九、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明訂本要點之施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