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配合政府支持國內中小企業升級轉型,以因應全球貿易環境快速變
遷之政策,對金融機構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
以下簡稱貸款要點)辦理之授信,提供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明訂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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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貸款要點第三點貸款對象規定,且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要點」
第二點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之中小企業。
〔立法理由〕 明訂信用保證對象除需符合貸款要點貸款對象規定(即符合「中小企業加
速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並取得經濟部資格認定核定函)外,尚須符
合本基金「保證對象要點」第二點下列規定:
一、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惟不含金融及保險業
、特殊娛樂業。另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均非本基金信用保證對象。
二、授信單位於授信時,知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一)企業或其關係人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未辦
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企業或其關係人之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
1.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
2.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
3.應繳利息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
上述關係人係指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及
負責人之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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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保證之授信用途
依貸款要點第四點貸款用途相關規定辦理,惟僅限新貸案件,不得辦
理借新還舊。
〔立法理由〕 一、依貸款要點第四點,貸款用途包括(一)興(擴)建廠房、營運場所
及相關設施、(二)購置機器設備、(三)中期營運週轉金。
二、明訂僅限申請新貸案件,不得借新還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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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
依貸款要點第五點貸款額度相關規定辦理,且單一企業申請本項貸款
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億元,不受現行本基金對同一企
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立法理由〕 明訂信用保證之授信總額度係獨立計算,不受現行本基金對同一企業保證
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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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送信用保證之方式及程序
授信單位依本基金核發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
日內移送信用保證。
〔立法理由〕 明訂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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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保證成數
最高九點五成。
〔立法理由〕 明訂信用保證成數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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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證手續費
授信單位移送信用保證時,依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
最高百分之零點三代本基金向借款人計收保證手續費,其餘保證手續
費之計收方式、匯繳、退補、逾期保證手續費之計收等規定,依本基
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明訂保證手續費年費率上限及計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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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基金與授信金融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本
基金作業手冊及貸款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明訂本要點未盡事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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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明訂本要點之施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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