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辦理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業務,特設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
下簡稱本署)。
〔立法理由〕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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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政策、法規與輔導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發展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新創企業、知能發展、育成產業與社會創新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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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及新創企業服務創新與城鄉特色產業發展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中小及新創企業數位轉型、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業務之研擬、規劃及
執行。
六、中小及新創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中小及新創企業國際合作交流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中小及新創企業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立法理由〕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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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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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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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
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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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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