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小額週轉金簡便貸款績優金融機構表揚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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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金融機構提供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以促進中小企業經營之
    改善與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要點規定,辦理本貸款績效良好之銀行及相關
    輔導單位與人員,由主管機關給予表揚。
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本項表揚作業,得委請專
    業機構執行辦理。
四、資格
    參加本項表揚評選之金融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之金融機構。
  (二)本項貸款當期發生逾期比率低於所有參選金融機構之平均逾期比
        率。
五、評選事項
    籌組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產、官、學遴選七至九人組成)辦理
    有關評選,由委辦專業機構提荐,本處核備;其下並得設立工作小組
    (由委辦專業機構之人員三人至十人組成),協助事前資料之彙整處
    理。
六、表揚項目
    年度績優金融機構表揚(家數得視實際情形調整)由工作小組就中小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對統計,排定次序後提請評審
    委員會評選,預計選出最佳績優總行六家及最佳績優金融機構分支單
    位二十四家,惟本項金融機構總行之分行得獎家數,最多以當年度得
    獎之金融機構分支單位總數的三分之一為上限。
七、評選標準
    評選期間採曆年制,年度評選期間訂為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評選計
    分方式依受評者承貸戶數與總核貸戶數之「承貸戶數比」;及受評者
    融資額與總融資額之「融資金額比」分別乘上所分配之權重,加總得
    出總分。其評審項目與權重列示於下:
    年度表揚
  (一)金融機構分支單位:
        各金融機構分支單位整年度辦理「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且
        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案件。
  (二)金融機構總行:
        所屬分支單位整年度辦理「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且移送中
        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案件。
    以上年度績優金融機構表揚評選,分配之評選權數,分別為「承貸戶
    數比」佔百分之六十;「融資金額比」佔百分之四十。
八、表揚方式
    每年表揚,敦請部長或有關之政府首長頒發獎狀或獎座等以茲勉勵。
九、評選期間為確實掌握執行進度和活動情形,委辦之專業機構應定期舉
    行協調會,並於活動結束後,對全案進行檢討,將全年中小企業小額
    簡便貸款之執行報告提送本處。
十、本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作業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