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聘對中小企業具服務
熱忱之現職律師(以下簡稱榮譽律師),協助中小企業維護法律權益
,提供法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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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遴聘條件
現職律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遴聘為榮譽律師:
(一)執行律師業務滿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或公設辯護人滿
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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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聘之消極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榮譽律師:
(一)因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而受懲戒確定。
(二)有律師法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轉任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
、公務人員及其他不得擔任律師職務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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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聘人數
榮譽律師之遴聘人數以一百五十名為原則,本署得依當屆中小企業榮
譽律師遴聘作業規劃(以下簡稱遴聘作業規劃),視區域需求、申請
人之學經歷、申請人數及政策或專業需求等因素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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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
申請擔任榮譽律師者,應填具中小企業榮譽律師申請表,並檢附律師
證書影本與照片,依遴選公告所規定之方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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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遴選流程
榮譽律師為榮譽職,聘期為二年,並依當屆遴聘作業規劃,成立中小
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其程序如下:
(一)榮譽律師新聘之申請案,由本署進行書面初審,初審合格者再
經相關單位協助確認申請案無違反本要點第三點規範後,提送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進行決審。
(二)榮譽律師續聘之申請案,服務績效優良且願意繼續擔任榮譽律
師者,經相關單位確認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範後,提送審核小
組進行決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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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書之授予
當年度新申請並通過決審之榮譽律師,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相關講習課
程後授予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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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務範圍
(一)榮譽律師之服務範圍如下:
1.於本署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站提供網路法律諮詢服務。
2.提供中小企業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3.提供中小企業面談法律諮詢服務。
4.擔任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榮譽律師。
5.擔任本署或其他機關舉辦之中小企業法規教育訓練講師。
6.配合本署或其他機關之需求或政策,參與會議並提供法律意
見與諮詢。
7.其他與本署執掌業務相關之法律諮詢或服務。
(二)榮譽律師參與服務績效優良之律師,本署得邀請參加中小企業
法規相關宣導活動。
(三)榮譽律師於聘任期間內提供服務次數應達十六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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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服務績效
本署就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服務情形及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提送審
核小組作為榮譽律師續聘之考量依據,並得對服務績效優良,或有傑
出貢獻之榮譽律師為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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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當然解任與終止聘任
榮譽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喪失榮譽律師資格:
(一)有第三點情形者。
(二)於聘任期間,轉任律師事務所以外之營利事業任職,致難以持
續榮譽律師公益服務者。
(三)自行提出申請放棄擔任榮譽律師者。
(四)死亡或失蹤者。
榮譽律師於聘任期間有以下事由者,本署經審核小組審議後,得終止
聘任:
(一)言行不當,嚴重損及本署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形象者。
(二)不尊重或維護受服務者之權利隱私,對透過服務而得知之訊息
未保守秘密或圖謀私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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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榮譽律師名銜之使用
非聘任期間之榮譽律師,不得使用榮譽律師名銜,曾任榮譽律師經
歷之敘述者,應註明聘任期間之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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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資訊揭露
榮譽律師之基本資料,本署得收錄於網站,以供中小企業搜尋與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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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執行之委託
本署就本制度之推動與執行,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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