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實施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制度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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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聘對中小企業具服務
    熱忱之現職律師(以下簡稱榮譽律師),協助中小企業維護法律權益
    ,提供法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聘條件
    現職律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遴聘為榮譽律師:
    (一)執行律師業務滿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或公設辯護人滿
          二年以上。

三、遴聘之消極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榮譽律師:
    (一)因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而受懲戒確定。
    (二)有律師法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轉任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
          、公務人員及其他不得擔任律師職務之情事。

四、遴聘人數
    榮譽律師之遴聘人數以一百五十名為原則,本署得依當屆中小企業榮
    譽律師遴聘作業規劃(以下簡稱遴聘作業規劃),視區域需求、申請
    人之學經歷、申請人數及政策或專業需求等因素增減之。

五、申請方式
    申請擔任榮譽律師者,應填具中小企業榮譽律師申請表,並檢附律師
    證書影本與照片,依遴選公告所規定之方式提出申請。

六、遴選流程
    榮譽律師為榮譽職,聘期為二年,並依當屆遴聘作業規劃,成立中小
    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其程序如下:
    (一)榮譽律師新聘之申請案,由本署進行書面初審,初審合格者再
          經相關單位協助確認申請案無違反本要點第三點規範後,提送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進行決審。
    (二)榮譽律師續聘之申請案,服務績效優良且願意繼續擔任榮譽律
          師者,經相關單位確認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範後,提送審核小
          組進行決審。

七、聘書之授予
    當年度新申請並通過決審之榮譽律師,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相關講習課
    程後授予聘書。

八、服務範圍
    (一)榮譽律師之服務範圍如下:
          1.於本署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站提供網路法律諮詢服務。
          2.提供中小企業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3.提供中小企業面談法律諮詢服務。
          4.擔任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榮譽律師。
          5.擔任本署或其他機關舉辦之中小企業法規教育訓練講師。
          6.配合本署或其他機關之需求或政策,參與會議並提供法律意
            見與諮詢。
          7.其他與本署執掌業務相關之法律諮詢或服務。
    (二)榮譽律師參與服務績效優良之律師,本署得邀請參加中小企業
          法規相關宣導活動。
    (三)榮譽律師於聘任期間內提供服務次數應達十六次以上。

九、服務績效
    本署就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服務情形及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提送審
    核小組作為榮譽律師續聘之考量依據,並得對服務績效優良,或有傑
    出貢獻之榮譽律師為表揚。

十、當然解任與終止聘任
    榮譽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喪失榮譽律師資格:
    (一)有第三點情形者。
    (二)於聘任期間,轉任律師事務所以外之營利事業任職,致難以持
          續榮譽律師公益服務者。
    (三)自行提出申請放棄擔任榮譽律師者。
    (四)死亡或失蹤者。
    榮譽律師於聘任期間有以下事由者,本署經審核小組審議後,得終止
    聘任:
    (一)言行不當,嚴重損及本署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形象者。
    (二)不尊重或維護受服務者之權利隱私,對透過服務而得知之訊息
          未保守秘密或圖謀私利者。

十一、榮譽律師名銜之使用
      非聘任期間之榮譽律師,不得使用榮譽律師名銜,曾任榮譽律師經
      歷之敘述者,應註明聘任期間之年份。

十二、資訊揭露
      榮譽律師之基本資料,本署得收錄於網站,以供中小企業搜尋與利
      用。

十三、執行之委託
      本署就本制度之推動與執行,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