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花蓮地區受災企業取得銀行重建資金,爰依據「行政院0206花
蓮震災救助及重建專案小組」第二次及第三次會議決議,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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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貸款總額度:新臺幣二百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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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資金來源: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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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專款來源:由花東基金提撥二十億元成立保證專款,由財團法人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辦理本專案保證業務,
信保基金除控留必要資金水位外,應妥為規劃存放定期與活期存款,
並核計孳息收入;本專案結束時,除已代償部分,若有賸餘款項,應
返還花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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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作銀行:中華民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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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及保證對象:0二0六花蓮地區受影響之企業,持有花蓮縣政府
或所轄鄉(鎮、市)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工業區服務中心、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
構調查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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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移送信用保證案件,
以傳送信保基金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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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放利率:請承貸金融機構依規定從優從低核給。
(二)融資種類:
1.短、中期週轉融資。
2.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
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需要而辦理之融資。
(三)每一企業貸款額度:按企業實際需要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
辦理。
(四)融資期限及償還方式:由承貸金融機構視個案決定;貸放後,
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五)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保
品不足,得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本專案之保證適用範圍規範如
下:
1.短、中期週轉融資:保證金額限受損金額內,並扣除領有0
二0六花蓮震災補助及已獲公私部門相關協助經費。
(1)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
八千萬元。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
要點之中小企業: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
(3)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申請登記之攤販及民宿經營者,
或屬「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五人且辦理稅籍登記」、「醫療
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取得開業執照」、「幼稚園、
托兒所或托育中心取得立案證書」、「私立老人長期照護
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書」者: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2.資本性支出融資(購置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或機器設備等
):單一企業授信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
十,其中:
(1)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最高新臺幣二億元。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
要點之中小企業:最高新臺幣六千萬元。
(3)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申請登記之攤販及民宿經營者,
或屬「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五人且辦理稅籍登記」、「醫療
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取得開業執照」、「幼稚園、
托兒所或托育中心取得立案證書」、「私立老人長期照護
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書」者: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
3.信用保證成數:短、中期週轉融資一律九成,資本性支出融
資一律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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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融機構辦理本項專案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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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員,
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
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
置。民營承貸金融機構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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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貸金融機構與借款企業訂約時,應約定其及信保基金得派員前往
借款企業調查相關貸款之運用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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