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科技發展獎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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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企業及個人積極投入產業科技創
    新、強化創新研發能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設置經濟部產業科技發
    展獎(以下簡稱本獎)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技術處(以下簡稱技術處)辦理。

三、本部得委託法人及團體辦理本獎評選之相關事宜。

四、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及自然人。

五、本獎之獎項分為以下二種,得獎者頒予獎座及得獎證書:
  (一)企業獎:獎勵企業在產業科技創新研發及轉型升級具有卓越績效
        者,得頒贈卓越創新成就獎、傑出創新企業獎、優等創新企業獎
        ,每年以十六名至二十名為原則。
  (二)個人成就獎:獎勵在企業內具有卓越研發創新績效及未來發展潛
        力之個人,得頒贈前瞻技術創新獎、研發管理創新獎、傑出青年
        創新獎,每年以六名至十名為原則。

六、本獎之評審如下:
  (一)企業獎之初審及複審:由技術處指定評審專家總召集人、分組召
        集人及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之;企業獎之卓越創新
        成就獎複審作業,由評審專家總召集人邀請技術處、工業局、中
        小企業處、能源局之首長、分組召集人及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
        組辦理之。
  (二)個人成就獎之初審及複審:由技術處指定評審專家總召集人、分
        組召集人及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之。
  (三)企業獎及個人成就獎之決審:由本部次長擔任主任委員,邀請技
        術處、工業局、中小企業處、能源局之首長與科技管理及產業技
        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之。

七、本獎得獎名單由技術處依評審委員會審定結論作成建議,報請本部核
    定。

八、本部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獎評選事宜時,應由受委託執行單位,依
    政府產業科技政策及產業發展趨勢研擬評審準則,提報技術處核定。

九、經評選獲本獎者,每年由技術處報請本部邀請政府首長於公開場所頒
    獎表揚之。

十、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技術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