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選拔表揚績優中小企業育成中心經理人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三十條規定,為協助中小企業研究
    發展,營造良質育成中心,創造中小企業優適之創業環境,對從事育
    成中心工作之績優經理人員,應採適當獎勵措施予以表揚,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項選拔目的為表揚成效卓著且具高度服務熱忱之育成中心專案經理
    ,激勵專案經理之工作士氣,並作為育成中心經理之楷模,以提升育
    成中心之服務效率。

三、本獎項表揚對象為由經濟部補助或輔導設立之育成中心專案經理人,
    名額每年以三名為原則,實際當選人數由評審委員會議決。

四、本獎項頒獎人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為原則。

五、參加選拔之專案經理人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從事中小企業育成輔導或服務實務工作、或擔任育成中心專案經
        理連續滿二年以上之育成中心現職人員。
  (二)敬業熱心成效卓著且有具體事蹟者。
  (三)五年內未曾獲得本獎項表揚者。

六、參選者需由政府單位、公協會或團體組織、學術研究機構、中小企業
    輔導機構或服務單位等推薦,自行參選者不予受理。

七、參加選拔之人員應備左列資料:
  (一)推薦書
  (二)基本資料
  (三)事蹟說明書
  (四)學經歷證明影本
  (五)績優事蹟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八、績優育成中心經理人選拔表揚工作每年定期辦理之,相關評審準則及
    選拔表揚辦法應公告週知。

九、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進行,各級審查皆成立評審委員
    會辦理,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提薦後,簽陳處長核定。

十、績優育成中心經理人之表揚,配合每年年底辦理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
    中心聯合成果展示會或單獨舉行,頒發獎狀、獎座及三萬元等值之禮
    券或獎品。

十一、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