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
    )以培育新創企業成長發展,特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九
    條及第三十條,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民營機構,包括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學術
    機構、技術研發機構、公營事業及民營企業機構。
    本要點所稱育成中心,係指為孕育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中
    小企業轉型,提供中小企業空間、設備、技術、資金、管理諮詢服務
    之單位或事業。

三、本要點所規範之育成中心應具有下列基本設施並配置專職人員:
  (一)培育空間,包含培育室及其相關設施等,面積合計五00平方公
        尺以上。
  (二)公用空間,包含會議室、教育訓練設施、展示場、共用實驗室或
        交流設施等,面積合計四00平方公尺以上。

四、育成中心應提供中小企業有關孕育新產品、新事業、新技術、創業及
    企業轉型升級之各項諮詢輔導及服務支援,包括:
  (一)空間及設備
  (二)技術及人才支援
  (三)商務支援
  (四)資訊支援
  (五)行政支援

五、各公、民營機構設立育成中心應訂定中小企業入駐與離開之審查標準
    及營運管理制度等相關作業規範。

六、符合本要點第三、四點規定之育成中心,得檢送育成中心中小企業入
    駐與離開之審查標準、營運管理制度等相關作業規範及營業計畫書送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審查申請補助。

七、營業計畫書應詳列育成中心之組織規範,現有軟、硬體設施及使用現
    況、服務內容、支援能力、業務計畫、財務計畫、培育計畫及其他營
    運相關資料。

八、審查通過者,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得運用中小企業發
    展基金就下列部分費用予以補助:
  (一)執行育成計畫所需之人事費用。
  (二)執行育成計畫所需之業務費用。
  (三)執行育成計畫所增置之設備及設施整建費。
  (四)其他育成中心營運相關費用。
    前項各款費用之補助標準及補助內容由本處另訂之,並定期檢討修正
    。
    第一項各款費用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九、接受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之育成中心,本處得於必要時要求其進行
    期中簡報,年度終了時並應向本處提送業務執行報告及經費動支情形
    報告。

十、本處得隨時派員查核育成中心之營運狀況。

十一、本處得就各育成中心之經營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核定下一
      年度補助額度或停止經費補助之參考。
      前項績效評估項目及方式,由本處另訂之。

十二、為查核及評估育成中心之營運狀況及績效,本處得設立委員會執行
      計畫查核及評估相關事宜。

十三、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