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接受教育部、台北市
政府、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委辦機關)委託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信用保證業務,為便金融機構正確彙報本項信用保證相關統計資
料,使權責關係明確化,茲訂定「就學貸款信用保證彙作業說明」(以下
簡稱本彙報作業說明),請各承貸金融機構配合辦理。
一、彙報單位:
(一)承貸金融機構依據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
款辦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及本基
金接受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委託代為辦理「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信用保證要點」,對符合相關規定之學
生辦理本項貸款移送信用保證,不必事先辦理送保查詢。
(二)各項彙報或更正事項,一律由承貸金融機構總行依約定方式彙報
,並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二、彙報項目及彙報方式:
(一)彙報項目,包括後列五項:
1.移送保證彙報:格式詳見「移送信用保證彙報總表」( P01)
、電子檔資料格式(ED01)。
2.逾期保證案件彙報:格式詳見「逾期保證案件彙報總表」(P0
2 )、電子檔資料格式(ED02)。
3.代位清償申請彙報:格式詳見「代位清償申請彙報總表」(P0
3)、電子檔資料格式(Ed03)。
4.代償後收回款匯還彙報:格式詳見「代位清償後收回款彙報總
表」( P04)、電子檔資料格式(Ed04)。
5.未轉列逾期保證案件彙報:格式詳見「未轉列逾期保證案件彙
報總表」( P05)、電子檔資料格式(Ed05)。
(二)彙報方式,包括書面總表及電子明細檔資料二種:
1.書面總表:各項書面總表( P01、 P02、 P03、 P04、 P05)
應經製表、檢核、有權簽章等人員簽章及加蓋總行戳章後,一
併檢附電子明細檔資料以掛號郵寄方式,彙報通知本基金。
2.電子明細檔資料:各項電子明細檔資料(ED01、ED02、ED03、
Ed04、Ed05)應依本基金訂定之「電子檔(光碟片)資料格式
」彙報,經檢核人員檢核無誤,具與書面報表總計核對相符後
,一併掛號郵寄。
三、彙報頻率及期限:
(一)移送保證彙報:
1.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撥貸,截至該日止列入逾放(依財
政部規定認定)之就學貸款,應於九十二年三月底前一次移送
本基金追認保證,倘委辦機關同意延長送保期限,配合延長之
。
2.九十二年二月一日後新撥貸案件,應於每學期貸款辦理完竣後
一個月內移送本基金追認保證。
(二)逾期保證案件彙報:
1.每半年彙報一次,應於每年五、十一月底前,將已轉列逾期之
各筆信用保證貸款截至四、十月底止之逾期貸款餘額彙報本基
金。
2.逾期保證案件彙報兼具有逾期保證案件異動、收回及轉為正常
案件之通知性質,前期彙報逾期,本期未列入逾期彙報通知內
者,將視同已改為未轉列逾期保證案件。原移送保證之案件,
未列入每年十一月應辦理之「逾期保證案件彙報」或「未轉列
逾期保證案件彙報」之一者,原則上視同已清償,將予以解除
保證責任。
(三)代位清償申請彙報:信用保證貸款逾期後,承貸銀行已依一般催
收作業程序辦理,並經總行審查確認已依總行規章,對主從債務
人依法訴追並取得執行名義者,得由總行按月統一彙整,提出代
位清償申請。惟取得執行名義確有困難者,應由總行來函述明未
能取得執行名義之原由,經本基金同意後,始得併入本彙報通知
內申請代位清償,以避免延長代位清償批次作業之處理時間。
(四)代償後收回款匯還彙報:代償後收回款應於收回後三個月內依保
證比率匯還本基金,以轉入本項貸款信用保證專款內。
(五)未轉列逾期保證案件彙報: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未轉列逾期之
各筆信用保證案件截至當年度十月底止之貸款餘額彙報本基金,
俾據以估算信用保證所需專款,向本項貸款委辦機關申請續撥專
款補充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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