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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一)技術研發型態
        1.同一領域名家公司進行共通性技術產品研發之研發型態。
        2.同一領域名家公司進行上、中、下游技術整合之研發型態。
        3.不同領域之多家公司進行跨領域技術產品整合之研發型態。
        4.研發聯盟型態。
  (二)技術研發範圍。
        經濟部職掌領域。

二、申請資格
  (一)由多家公司執行計畫,並推由一家主導公司向經濟部提出計畫申
        請。
  (二)每家公司以參與一項整合性先期研究計畫為原則。
  (三)主導公司(申請公司)及執行公司須為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主導公司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1.財務健全。
        2.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有研究發展專門人才。
        3.具備執行計畫之研發管理能力。
        4.研發團隊具有研究發展實績。
  (四)科學園區廠商請優先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相關研發補助計畫。

三、申請應備資料
  (一)整合性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先期研究申請表。
  (二)整合性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先期研究計畫書。
  (三)公司合法登記證明影本(公司執照)。
  (四)整合性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先期研究合作備忘錄。

四、權利與義務
  (一)先期研究時程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二)先期研究計畫總經費最高不超過一千萬元為原則,政府補助經費
        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三)補助經費科目以審核通過計畫之下列項目為限:
        1.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
        2.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
        3.轉委託研究費。
  (四)計畫可依執行之需要將部份計畫工作項目轉委託其他國內外之公
        司、學校、研究機構等執行。惟計畫書需將轉委託項目、對象、
        金額明列計畫書內。
  (五)研究成果之歸屬除合約另有約定者外,屬公司所有;惟經濟部得
        為國家之利益,無償使用該研究成果。
  (六)公司應確認並負責任何所提供之資料及研究成果無侵犯他人相關
        智慧財產權。
  (七)經本部核定之計畫,由主導公司與本部簽訂「整合性業界開發產
        業技術計畫先期研究計畫補助契約」,並依契約書規定事項配合
        辦理。
  (八)主導公司應與執行公司簽訂「整合性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先期
        研究合作契約書」,內容應包含經濟部要求之重要事項。
  (九)主導公司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儲存,並配合計畫單獨設帳管理。
        由主導公司將補助款撥付執行公司,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並同
        自籌款使用。
  (十)計畫之補助款於簽約時撥付百分之五十,結案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
  (十一)計畫於簽約後,本部將依計畫書內容於期中/期末進行查證,
          查證通過之計畫以先期研究結果申請「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後執行,始完成結案手續。

五、申請日期
    自公告日起一週後,備齊「三申請應備資料」所列項目,以函件或親
    送本部辦理,本部隨時受理申請。

六、其他:
  (一)「整合性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先期研究」之補助要點及相關表
        單,可由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網頁下載取得(網址:http://
        www.moea.gov.tw/know/frame4.asp)。
  (二)收件及諮詢窗口。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專案辦公室
        電話:(0二)二三四一二三一四轉分機二0五–二一二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五十一號永豐餘大樓七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