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基金對法人團體補助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以補助方式鼓勵民間
    法人團體及個人,主動辦理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活動,特訂定本
    規範。

二、民間法人團體及個人辦理下列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之活動,得依本規範
    申請補助:
  (一)相互合作之推動。
  (二)人才之培育。
  (三)中小企業之國際化交流。
  (四)中小企業有關之國內外研討會。
  (五)屬本基金已通過預算編列有補助經費之業務範圍內活動。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之創新或健全發展事項。

三、本規範所補助對象為非營利之我國民間法人團體及個人。

四、依本規範補助之經費,應依本基金專案計畫預算編列執行標準編列,
    其項目如下:
  (一)人事費。
  (二)差旅費。
  (三)業務費。
  (四)其他依補助活動性質之相關費用(不包括管理費)。

五、每一補助案件之金額,以不超過全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但得依活動性質,經本基金補助活動審查委員會決議,提高補助成數
    。但補助案件之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不受補助成數之限制。

六、申請補助,應備下列資料,向本基金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案件補助款未達五十萬元者,應提工作計畫書及經費明
        細表(含其他機關補助款),並說明補助款補助事項及運用情形
        。
  (二)申請補助款超過五十萬元者,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目標。
        2.實施策略及方法
        3.預期成效。
        4.執行進度及查核點。
        5.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
        6.經費預算及自籌配合款(含其他機關補助款)。
        7.以往執行成果。

七、同一補助案件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受補助法人團體
    及個人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八、申請補助案件應由主辦組室就計畫內容、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進行初
    審通過後,再由主辦組室召開本基金補助活動審查委員會,由本基金
    副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專家、學者及各組室主管五至九人為委員,就
    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進行複審;全額補助案件需經全體半數以上委員
    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複審同意後,陳請執行秘書核定。但申
    請補助金額五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由主辦組室初核並會簽政風室及
    本基金財務組後,陳報執行秘書核定。

九、受補助法人團體及個人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符合政府採購法
    第四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者,受補助法人團體於辦理
    採購時,應通知本基金,並受本基金監督。

十、主辦組室對受補助案件,除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外
    ,包括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資訊,應按季公開於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網站。

十一、主辦組室每年應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受補助法人團體及個人補助款執
      行情形,並應將考核結果包括經費支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計畫
      效益評估及其他相關執行情形作成紀錄,予以列管考核;有關考核
      方式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法人團體及個人對補助款應切實運用,如有執行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
      之補助經費外,本基金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法人團體及個
      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受補助法人團體及個人對本基金撥付之補助款項,應設明細帳戶處
      理,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有關原始憑證,受補助法人
      團體及個人應自行依規定,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序時裝訂
      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基金隨時派
      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受補助法人團體及個人,應予配合,
      不得拒絕。但領受公款補助之法人團體及個人,如其所領受之補助
      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
      憑證,送由本基金核轉各該審計機關審核,並得派員抽查之;如有
      特殊情形,經本基金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送有關憑證。

十三、受補助法人團體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其他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法人團體及個人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