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協助具有創新、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開發能力等之知識經濟企業
,取得營運資金,提供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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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保證對象
本要點所稱知識經濟企業應具備下列二項基本資格:
(一)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要點」第二點之中小企業。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通過政府相關推動機關之專案計畫(含投資、輔導及補助等
計畫)。
2.曾獲得「小巨人獎」、「國家磐石獎」、「國家品質獎」、「
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國家產業創新獎」、「卓越中堅企
業獎」等獎項。
3.曾獲得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其他國內外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
指標之獎項。
4.進駐政府設立之各工業區、園區及創新研發中心之業者。
5.所開發之技術或產品已取得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
6.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並具專職大專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達三
人以上。
〔立法理由〕 1.參照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等規定,刪除最近二年或三年之規定。
2.部分政府機關名稱已更名及考量各機關變動之彈性,爰予修正文字。
3.部分獎項已未續辦,爰以刪除,另增加國家產業創新獎及卓越中堅企業
獎等國內卓越級獎項。
4.考量各創新獎項變動之彈性,爰予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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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保證之授信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種類,包括短期週轉融資、中期週轉融資及
資本性支出融資。
上述授信包括為企業開狀、保證開狀或簽發保證函等間接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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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
以貸款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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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保證之期間
依照授信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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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授信單位辦理本項保證,應先向本基金提出申請,本基金得審酌個案
情形,核發載明保證額度、保證成數及保證手續費率等相關條件之保
證書,經授信單位依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
內移送信用保證。
本基金配合新評鑑方式,不以企業財務結構與擔保品為主要評估項目
,加強對貸款計畫內容、經營團隊、無形資產、顧客關係及產業前景
等項目進行評估,若有鑑價或技術、市場評估需要,經申貸企業同意
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並提出評估報告,評估費用由申貸企業負擔
。
經本基金同意保證之案件,得要求申貸企業接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輔
導機制,進行財務、技術、市場及經營管理之輔導,相關輔導費用由
申貸企業負擔。申貸企業未辦理者,本基金得限制新增保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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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證手續費
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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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基金與授信金融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及本
基金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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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立法理由〕 1.點次修正。
2.配合規章用語一致性,爰修正文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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