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知識經濟企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協助具有創新、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開發能力等之知識經濟企業
    ,取得營運資金,提供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信用保證對象
    本要點所稱知識經濟企業應具備下列二項基本資格:
  (一)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要點」第二點之中小企業。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通過政府相關推動機關之專案計畫(含投資、輔導及補助等
          計畫)。
        2.曾獲得「小巨人獎」、「國家磐石獎」、「國家品質獎」、「
          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國家產業創新獎」、「卓越中堅企
          業獎」等獎項。
        3.曾獲得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其他國內外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
          指標之獎項。
        4.進駐政府設立之各工業區、園區及創新研發中心之業者。
        5.所開發之技術或產品已取得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
        6.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並具專職大專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達三
          人以上。
〔立法理由〕
1.參照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等規定,刪除最近二年或三年之規定。
2.部分政府機關名稱已更名及考量各機關變動之彈性,爰予修正文字。
3.部分獎項已未續辦,爰以刪除,另增加國家產業創新獎及卓越中堅企業
  獎等國內卓越級獎項。
4.考量各創新獎項變動之彈性,爰予修正文字。

三、信用保證之授信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種類,包括短期週轉融資、中期週轉融資及
    資本性支出融資。
    上述授信包括為企業開狀、保證開狀或簽發保證函等間接授信。

四、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
    以貸款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五、信用保證之期間
    依照授信期間。

六、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授信單位辦理本項保證,應先向本基金提出申請,本基金得審酌個案
    情形,核發載明保證額度、保證成數及保證手續費率等相關條件之保
    證書,經授信單位依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
    內移送信用保證。
    本基金配合新評鑑方式,不以企業財務結構與擔保品為主要評估項目
    ,加強對貸款計畫內容、經營團隊、無形資產、顧客關係及產業前景
    等項目進行評估,若有鑑價或技術、市場評估需要,經申貸企業同意
    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並提出評估報告,評估費用由申貸企業負擔
    。
    經本基金同意保證之案件,得要求申貸企業接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輔
    導機制,進行財務、技術、市場及經營管理之輔導,相關輔導費用由
    申貸企業負擔。申貸企業未辦理者,本基金得限制新增保證債務。

七、保證手續費
    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修正。

八、其他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基金與授信金融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及本
    基金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修正。

九、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立法理由〕
1.點次修正。
2.配合規章用語一致性,爰修正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