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協助弱勢民眾創業,配合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訂定之「信扶專案創
業貸款輔導辦法」(以下簡稱輔導辦法)提供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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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
本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係以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交付之專款新臺幣
一千萬元之十倍(即新臺幣一億元)為限,惟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
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時,本項業務即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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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
(一)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輔導辦法第三點扶助之對象資格者。
(二)送保限制
扶助之對象、所創或所營事業有輔導辦法第四點不得申辦之情形
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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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保證之授信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之申請手續、貸款額度、用途、期限等,悉依輔導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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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保證成數
信用保證成數一律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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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移送信用保證方式及通知
本項貸款移送信用保證、展期及逾期之通知、代位清償之申請、收回
款之處理等各項作業,均由承貸銀行總行彙總後,按本基金另訂之「
信扶專案創業貸款信用保證彙報作業說明」所訂格式、通知期限等相
關規定,通知本基金。
專款不足支應需履行之保證責任時,由中信慈善基金會補足之,未補
足前本基金得暫停代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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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證手續費
由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負擔,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證手續費依送保授信之保證金額,按年費率(百分之0.三)
及移送保證期間計算,一律「按日」以年費率除以三六五計算保
證手續費。
(二)保證手續費採逐年計收,但貸款逾期後,免再計收保證手續費;
提前清償案件,亦不予退還保證手續費。
(三)辦理展期案件,就展期前後之保證期間重新計算補收差額保證手
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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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證範圍
保證範圍僅限債務本金。借款人及其保證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由本
基金依本要點規定代借款人及保證人負債務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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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用保證責任之免除
移送信用保證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得免除部分或全部
保證責任:
(一)貸款不符合輔導辦法及本要點相關規定。
(二)授信單位辦理本項貸款涉及違法舞弊,經法院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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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輔導辦法、本基金與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簽訂
之「信扶專案創業貸款信用保證專案契約」、本基金與中國信託慈善
基金會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簽訂之「信扶專案創業貸款信用保證備忘
錄」及承貸銀行總行等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基金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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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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