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信扶專案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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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協助弱勢民眾創業,配合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訂定之「信扶專案創
    業貸款輔導辦法」(以下簡稱輔導辦法)提供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
    點。

二、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
    本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係以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交付之專款新臺幣
    一千萬元之十倍(即新臺幣一億元)為限,惟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
    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時,本項業務即暫停。

三、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
  (一)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輔導辦法第三點扶助之對象資格者。
  (二)送保限制
        扶助之對象、所創或所營事業有輔導辦法第四點不得申辦之情形
        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四、信用保證之授信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之申請手續、貸款額度、用途、期限等,悉依輔導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信用保證成數
    信用保證成數一律十成。

六、移送信用保證方式及通知
    本項貸款移送信用保證、展期及逾期之通知、代位清償之申請、收回
    款之處理等各項作業,均由承貸銀行總行彙總後,按本基金另訂之「
    信扶專案創業貸款信用保證彙報作業說明」所訂格式、通知期限等相
    關規定,通知本基金。
    專款不足支應需履行之保證責任時,由中信慈善基金會補足之,未補
    足前本基金得暫停代位清償。

七、保證手續費
    由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負擔,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證手續費依送保授信之保證金額,按年費率(百分之0.三)
        及移送保證期間計算,一律「按日」以年費率除以三六五計算保
        證手續費。
  (二)保證手續費採逐年計收,但貸款逾期後,免再計收保證手續費;
        提前清償案件,亦不予退還保證手續費。
  (三)辦理展期案件,就展期前後之保證期間重新計算補收差額保證手
        續費。

八、保證範圍
    保證範圍僅限債務本金。借款人及其保證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由本
    基金依本要點規定代借款人及保證人負債務履行責任。

九、信用保證責任之免除
    移送信用保證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得免除部分或全部
    保證責任:
  (一)貸款不符合輔導辦法及本要點相關規定。
  (二)授信單位辦理本項貸款涉及違法舞弊,經法院判決確定。

十、其他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輔導辦法、本基金與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簽訂
    之「信扶專案創業貸款信用保證專案契約」、本基金與中國信託慈善
    基金會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簽訂之「信扶專案創業貸款信用保證備忘
    錄」及承貸銀行總行等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基金其他規定。

十一、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