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為執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小企業發
    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及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經濟景氣因應策略小組」第六次會議結論,訂定本要點
    。

二、目的
    為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提供籌設階段之創業啟動金,並鼓勵青年返鄉
    築夢創業,形塑在地產業特色,以促進就業,繁榮地方經濟。

三、承貸金融機構
    由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

四、資金來源
    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五、貸款對象
    申請人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國民,男性須服
        役期滿或依法免役。
  (二)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且過去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所開辦
        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三十小時。

六、優予核貸對象
    申請人具備前點規定之資格,且其本身或所創事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得核給較高貸款額度與保證成數:
  (一)獲得以下各項國內外競賽獎項,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1.發明競賽獎項。
        2.創意、創新、創業競賽獎項。
        3.設計競賽獎項。
  (二)發展在地農業、水土保持、觀光民宿、文化創意、綠色永續、在
        地照護、在地教育或公平數位機會等。
  (三)獲得政府機關各項研發補助,或公益法人輔導推薦並經財團法人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認可。

七、貸款用途
    事業籌設期間至該事業依法完成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立案後六個月
    內之各項準備金、開辦費。

八、貸款額度
  (一)本項貸款之申請人符合第六點規定者,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
        百萬元,其餘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得分批動撥
        ,每位申請人以申貸一次為限。
  (二)其中屬週轉金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本項貸款核准額度百分之五十
        或新臺幣五十萬元,取較高者。

九、貸款期限
  (一)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寬限期最長一年。
  (二)前項期限屆滿,貸款戶仍有展延需求時,得由金融機構視其實際
        情形延長。

十、貸款利率
    依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七五為上限,機
    動計息。

十一、償還辦法
      本項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

十二、貸款與保證條件
    (一)依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
          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送請該基金提供貸款金額最高九成
          之信用保證,但申請人符合第六點規定者,保證成數最高九點
          五成。
    (二)送保期間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收保證手續費。
    (三)移送信用保證案件,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人徵提擔保品。
    (四)貸款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保證人。

十三、申貸程序
    (一)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各項應備書件(如附表)
          ,於所創事業依法完成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六個月內
          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如未及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得經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核定,於期限屆滿次日起二個月內補
          提申請。
    (二)由各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十四、不予核貸事項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所創事業、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
          人或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
          ,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
          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所創事
          業、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
          係企業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
          月、應繳利息尚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
    (三)申請人現仍同時擔任其他事業之負責人。但前述事業已歇業、
          解散、撤銷、廢止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
          但逾欠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曾獲貸政府機關相關創業貸款。但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十五、補貼貸款利息及適用期限
    (一)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貸款餘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補貼承貸金
          融機構最長二年之利息。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之本項貸款申貸案件,適用利息補貼規定。

十六、申請補貼作業程序
      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
      ,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十七、停止或不予補貼規定
    (一)授信款項完全或部分清償者,該清償部分不予核計利息補貼。
    (二)承貸金融機構違反總管理機構授信規定者,不予補貼,並應返
          還該案件已請領之補貼。

十八、查核監督
    (一)本項貸款由經理銀行確實核算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利息補貼所需
          金額,並完整保留申請利息補貼之相關文件。
    (二)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補貼之相關資料,中小企業發展
          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經理銀行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利息補貼之作
          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
          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四)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非經承貸金
          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
          回貸款。

十九、呆帳責任
      本項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
      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
      糾正之處置。

二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青年築夢創業啟
      動金貸款信用保證要點」及承貸金融機構授信審查規範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