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104年4月8日(104)保證規劃字第6210887號函修正增訂徵有5成以上
擔保品之授信案件不得送保規定,其認定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授信額度核准日於104年8月15日起之批次信用保證案件適用之。
二、批次保證擔保品範圍
批次保證案件徵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含本基金提供之保證),為批
次保證擔保品。
(一)依銀行法第12條各款所列項目之一者,即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註:依銀
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
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
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二)其他依授信單位總管理機構之有關規定辦理者。
三、授信案件徵有5成以上之擔保品者之認定
所稱「授信案件徵有 5成以上之擔保品者」係指「批次保證擔保品價
值」大於或等於「本批次保證案件授信額度乘以 0.5之值」者。並依
下列各項規定計算之:
(一)「批次保證擔保品價值」為批次保證擔保品鑑定價值扣除相關稅
捐及前順位授信額度合計數之值(批次保證擔保品價值=批次保
證擔保品鑑定價值-相關稅捐-前順位授信額度合計數)。相關
說明如下:
1.「批次保證擔保品鑑定價值」悉依授信單位之總管理機構依銀
行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擔保品鑑價標準鑑價之。另依該擔保
品鑑價標準規定不予鑑價者,「批次保證擔保品價值」為 0值
。
2.授信單位不知悉申貸戶於他行之前順位授信額度者,得以該前
順位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除以 1.2之值替代之。
(二)授信單位對同一擔保品設定為本批次保證案件與其他授信案件共
同擔保者,本批次保證案件應與其他授信案件設定同一順位之擔
保條件,本批次保證案件之「批次保證擔保品鑑定價值」、「相
關稅捐」等,依本批次保證案件授信額度除以本批次保證案件及
其他授信案件之授信額度合計數之比例計算之。
四、其他
授信單位之自貸案件或其他送保案件徵有擔保品,並明列本批次保證
案件未結清前該擔保品不得塗銷之相關條件者,本批次保證案件視同
徵有擔保品,應依本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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