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組成
    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三、本小組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由本處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依
    職務性質兼任,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上級機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
        行。
  (二)本處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審議。
  (三)評估本處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追蹤、管
        制、檢討執行情形。
  (四)本處政風案件之檢討。
  (五)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得針對本處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
    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
    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本處首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體
    系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