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三十人以下之服務業培訓
員工數位技能,加速事業數位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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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及經
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應。如有預算未審議通過、凍結或刪減,致
無法撥付時,得減撥、調整或停撥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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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下午五時零分止。如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署得提前公告截
止受理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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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本署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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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者,或無上述登
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
件所載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代碼。
(二)事業如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投
保本國籍勞工人數應於三十人以下;申請當月之前六個月,應
有任一月份符合投保人數要件。事業如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
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員工一人計。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
損失,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得
不受投保本國籍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限制,但仍應符合中小
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規定,
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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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標的:
(一)人才培訓課程:培訓本國籍在職員工完成提升服務業數位職能
累計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二)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課程:購置提升企業數位能力之軟體
(含付費使用訂閱制軟體),且本國籍在職員工完成提升服務
業數位職能累計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前項課程應為本署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公告之培訓機構辦理者
,軟體亦應符合本署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公告清單之項目。
第一項所定之培訓課程得以實體課程或混成課程進行。混成課程包含
實體與線上課程,其中實體課程時數應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本國籍員工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署依申請事業提供之保險證號
,向勞保局查詢確認,員工身分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事業無
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不在此限: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二)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
保險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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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金額計算方式及補助上限如下:
(一)本要點補助標的之補助金額均實報實銷,總補助金額以完成前
點培訓課程之本國籍在職員工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惟每
一員工之人才培訓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二)每一申請事業依前款實報實銷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完成前點培訓課程
之本國籍在職員工數,以一人計。
同一員工限補助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相關補助。
申請事業聘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者優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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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應備資料及作
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方式: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之文件於線上申請
,經本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人
才培訓課程,並提交第二款第二目之相關憑證,再經審核通過
後撥款。
(二)應備資料:
1.基本資料:
(1)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2)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剛成立投保單位,尚未有
繳費紀錄者,得以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
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
繳費單。
(3)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
證或護照號碼
(4)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
獨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 (含戶名、銀行分行、
帳號)。
(5)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
件信箱。
(6)申請補助標的為人才培訓課程或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
課程,及辦理規劃(含訓練機構、課程內容、軟體名稱、
受訓員工人數)。如規劃內容有變更,應線上提出變更申
請。
2.相關憑證:
(1)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
期、學習時數等)、由開課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
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負責人及受
訓員工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2)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
發票(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載
訂閱期間)。
3.屬第五點第三款業者,應提出稽徵機關簽發之「營利事業因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收
執聯」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函佐證。
4.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前款第二目所定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或
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應於本署公告之補助期間內;得受補助
本國籍在職員工以受訓月份之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
名冊為準。
(四)作業流程:
1.未依本要點檢附申請資料或資料有缺漏而得補正者,本署得
令申請事業於補正通知之電子郵件發出後次日起七個工作天
內補正;無法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署應不
予受理。
2.經審核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
3.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於申請事業完成人才培訓課程(含
購置軟體)並提交相關憑證,本署依與勞保局勾稽申請事業
培訓月份得受補助之投保員工名單,經確認補助金額並扣除
匯款手續費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至事業申請時所提出之帳戶
。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須配合本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
要時,本署得召集會議審查。
(六)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
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署依電子簽章法
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審核結果,並自該通知進入申
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
發生送達之效力。
〔立法理由〕 為降低業者的申請壓力,提升參與意願,使更多企業受惠,爰刪除「經審
核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六個月內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
配之人才培訓課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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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補助事業應配合事項:
(一)為審查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本署得派員或委託機構
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執行狀況,獲補助事業不得拒絕,
並應配合本署提出相關說明或佐證文件。
(二)於本要點補助期間結束後一年內,獲補助事業應配合本署追蹤
成效。
(三)獲補助事業應同意本署得於推廣數位轉型或人才培訓相關活動
、觀摩、會議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
場合無償使用其相關資料,並提供相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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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設有投保單位之獲補助事業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符
合下列各款加薪要件,由本署向勞保局勾稽確認後,提供受補助金額
百分之十加碼補助,扣除匯款手續費後,匯入事業申請時所提出帳戶
,並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及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
(一)加薪對象為本要點補助受訓之員工,且該員工於培訓月份之月
薪資總額,符合一百十四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
級表」投保薪資等級第十四級以下。
(二)加薪對象之加薪幅度,應較原一百十四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薪資等級增加一級以上。
(三)前款加薪對象人數占受訓員工三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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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事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
,得視情節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款
項:
(一)申請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間
違反最低工資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主管機關公告裁罰者。
(二)人才培訓課程、購置軟體之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同
,而不符補助目的。
(三)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虛偽不實情事。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五)依本要點向本署申請,又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
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六)最近一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七)申請日期逾本署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或提前公告停止受理申
請日。
(八)申請補助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或訂閱
制軟體訂閱期間非於第四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內。
(九)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
(十)有經濟部或本署公告禁止之情事。
(十一)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十二)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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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助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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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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