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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局為辦理郵政各項專業訓練,得設郵政訓練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 一人,主任講師一人至二人,講師四人至八人,科長三人,股長六人, 佐理員十二人至十八人,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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