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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本局及所屬各級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資位 職務如附表之規定。 本局研究所之研究人員,訓練所之講師,機械修護所之工程人員,郵政 醫院之醫護人員,得視需要約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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