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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處及會計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分 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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