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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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通行費人工徵
收作業,特依公路法第二十四條及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訂定交
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通行費人工徵收作業管理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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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通行費人工徵收之作業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
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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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作業管理,係指依法向通行本局轄管公路之車輛徵收通行
費所需辦理之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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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設備,包括人工收費作業管理所需之計數系統、監控系統
、供電系統、交通管制系統及相關設施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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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收費員,係指經本局指定在收費車道擔任收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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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稱警察單位,係指依法執行勤務之國道公路警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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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收費站之設置與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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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應賦予各收費站站名,並由本局編定代號以便配合電腦資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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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費站正式成立前六個月,得先設籌備小組,並視實際需要進用相關
人員,辦理籌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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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費站所需人員,應於各該站正式成立前一個月完成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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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費員之僱用由本局或授權收費站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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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增進收費員之工作技能,俾提供較佳服務,收費員均應接受職前
訓練及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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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費員應予編列工作代號以利收費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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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費員輪值收費勤務均按月預先排定,其因業務需要奉派超時工作
者,超臺當月一般公務員上班時數之部分,應依實際超臺時數發給
超時費,每小時以一日薪資八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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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費員於排定勤務以外時間,因奉派代班或增開車道勤務者,應按
實際代班時數發給代班費。但代班時數不得累計為當月超時工作時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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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徵收作業及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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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通行費之徵收由收費站負責,派員於車輛通過時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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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收費找零應迅速確實,「現金/回數票」車道兼售回數票。回數票
專用道僅收回數票,不收現金,不售回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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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便利汽車駕駛人購買回數票證,本局得在各收費站、服務區及委
託代售單位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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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回數票證背面未蓋本局關防或偽造、塗改、污損、消戳、打洞、作
廢者均無效。回數票證發售後概不退還。但費率調整時,得於公告
期限內補足差額更換新票證使用,逾期無效。低費率回數票證不得
以補足現金方式通行高費率收費車道,高費率回數票證通行低費率
收費車道亦不得找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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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車輛不遵守規定繳納通行費,收費站應將該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
、通行時間、行駛方向及特徵等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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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不照章繳費車輛應由收費站查明車主後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費
通知單」限期補繳,並填寫「不照章繳費車輛資料通知單」移送相
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
收費站應設置登記簿隨時登記追、補繳情形。
補繳費款應於當日列帳。若經查對車籍資料係因收費員疏失致通報
資料錯誤無法追繳時,應由收費員負責賠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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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不照章繳費之追繳期限,自收費站寄發補繳通知單起一個月為限
,逾期未繳收費站應再寄發補繳通知單乙次。
前項費用未達新臺幣300元者,經催收逾五年仍未繳納者,收
費站得檢具有關憑證影本報局註銷。
五年內累計達新臺幣300元以上者,應依規費法及公路法等相
關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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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費用得利用郵局或其他方式匯寄收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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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收費票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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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繳費證明單、回數票證及各項通行票證由本局統一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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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種票證應視同有價證券,予以妥善保管,並登錄其號碼。有關
收費票證之領用、發售、登記、保管、審查等另訂收費站通行費
人工徵收作業程序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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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種票證除於背面印製本局關防外,收費員應於繳費證明單及收
回通行票證加蓋日期戳。發售回數票時,應將每本封底之收據聯
加蓋日期戳。收回之回數票證則以打洞及銷戳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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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服務性車輛得憑本局核發之公務通行票證通行,其適用範圍規定
如下:
(一)經常性服務車輛,以本局所屬因公執勤之公務車,工程車及
國道公路警察局所屬在本局轄管公路上之警察巡邏車等為限
。
(二)非經常性服務車輛,以應本局有關單位邀請或根據契約規定
支援本局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警察巡邏車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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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公務通行票證,由各收費站、工程處、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局本部
主管車輛單位逕向本局洽領,並應核實發給使用,其使用規定如
下:
(一)經常性服務車輛,由各該車輛主管單位發給,使用時應詳填
使用單位、使用人姓名、車號等記錄,並停車繳付,經收費
員查驗無訛後收執放行。
(二)非經常性服務車輛,俟車輛通過時由收費員報告值班室值班
人員後,由值班室發給相同數量之票證交收費員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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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收費站對通行費之收繳、帳務、票務、報表之處理應指定專人負
責管理。對回數票證、通行票證及當日已蓋章未發臺應作廢之繳
費證明單等,均應逐日核對妥為保管,以憑查核,經存留六個月
後銷毀。
前項應銷毀之票證,應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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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收費員輪值及車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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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收費站收費作業,採全日二十四小時輪班制,有關人員均應參加
輪值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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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收費勤務派遣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由收費站按月預為排定並報局備查。
(二)排班不受星期例假日之限制。
(三)在不影響業務範圍內,對日夜勤務之編排,應力求公允合理。
(四)值勤收費員之配置應與開啟車道及交通量之多寡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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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車道開啟、關閉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車道之開啟數,由收費站視交通量情形適時機動調整。
(二)車道開啟、關閉及收費員交接班均應注意人員及車輛之安全
,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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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當車道發生事故無法繼續使用或設備故障時,收費站應即時作適
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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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收費站收費設施使用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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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收費站收費設施之使用維護應按其構造、性能與原廠說明確實辦
理,如有故障應即設法修護,對重大故障無法在短期內修竣時,
應報請本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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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收費亭之車輛計數系統開關,由接班收費員負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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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車輛計數系統之時間校正及其資料輸臺,應指派專人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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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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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局對通行費及票證等之帳務處理及稽核按本局會計制度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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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局有關主管單位應派員督導考核各收費站相關業務執行成效,
並應隨時研究收費管理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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