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訓練所訓練分所辦事明細表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18日

所有條文

  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職掌:
  一、教務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教務資料之準備、籌辦事項。
    (二)學員調訓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事項。
    (三)學員缺課、曠課之考查事項。
    (四)學員手冊、名冊、結業證件及講師簡歷名冊之編發事項。
    (五)學員課業成績之統計、登錄、報告、分發及保管事項。
    (六)訓練績效之調查統計分析及彙報事項。
    (七)年度及各類各期訓練班訓練計畫之執行及課程表之編訂事項。
    (八)各類各期訓練講義教材之請購、請領、請印、核發、收回及保
          管事項。
    (九)試題之繕印、密封、試卷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十)講師、助教之洽聘事項。
    (十一)講師及教室調度之聯絡處理事項。
    (十二)敦聘專家學者專題演講事項。
    (十三)教學及學術研討會議之籌劃與召開事項。
    (十四)學員實習參觀之安排事項。
    (十五)購置圖書費用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六)各類圖書之請購、驗收、圖書目錄之編印、製卡及保管事項
            。
    (十七)閱覽室之管理事項。
    (十八)教學輔助設備之購置、運用及管理事項。
    (十九)視聽教學新技術之引進及視聽器材之設計、修理及製作事項
            。
    (二十)教學設備之籌劃、裝設、實驗、實習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各專業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課程設計之編擬、檢討及修訂事項。
    (二)講師、助教之遴選推薦及工作分配事項。
    (三)教材之審查事項。
    (四)課程與實習作業之分配事項。
    (五)各項課程評分比率之擬訂事項。
    (六)模擬教學及示範設計、實施、檢討、改進事項。
    (七)參考資料之收集及技術研究事項。
    (八)學習意見之回授處理及課業問題之質疑問難事項。
    (九)課程內容與教學方式之研討、改進事項。
    (十)參考書刊、教學工具及實驗實習設備之規劃、申購、裝置、運
          用及保管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專業科教學事項。
  三、輔導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學員報到、接待及食宿場所之安排事項。
    (二)學員生活起居作息秩序之維持事項。
    (三)學員保健及傷病醫療之照顧事項。
    (四)學員請假事項。
    (五)學員自治活動之輔導及建議改進事項。
    (六)學員獎懲處理事項。
    (七)學員課外活動計畫之擬辦及推動事項。
    (八)學員康樂活動之輔導事項。
    (九)學員康樂活動器材之請購、維護、應用、保管事項。
    (十)學員精神教育計畫之研擬及推行事項。
    (十一)學員性向測驗之統計分析事項。
    (十二)學員個別輔導、約談、調整、及要求改進事項。
    (十三)學員提供意見、建議之處理事項。
    (十四)學員操行之考核及建議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生活輔導事項。
  四、總務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文書之收發、繕校及處理事項。
    (二)文檔之建立、保管、處理及公文稽催事項。
    (三)辦公用品、其他設備、公務車輛之採購、登記、核發、調度、
          管理事項。
    (四)總務預算之編擬、分配及會核事項。
    (五)總務人員名額、調度、獎懲之會核及管理事項。
    (六)辦公場所之調度、規劃、管理及安全防護之會辦事項。
    (七)司機、工友、雇工之調度、管理、訓練、考核及僱用之會核事
          項。
    (八)防護團之組訓、督導及訓練費用之會核事項。
    (九)房屋之整修、維護、管理事項。
    (十)房地產之購置、撥用、征收、驗收及產權登記事項。
    (十一)房地產籍資料之整理、登記、保管及產權等之管理、維護事
            項。
    (十二)房地產業之免稅、租賃、借用、交換、變更使用、保險、變
            賣、報廢、員工住屋貸款及宿舍處理之核轉事項。
    (十三)道路及房屋營建工程之核辦及監工事項。
    (十四)道路及房屋之整修、維護事項。
    (十五)年度購置土地及房屋修繕費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六)現金、票據、證券等之出納、保管、移轉事項。
    (十七)現金預算之編報事項。
    (十八)總務預、決算之會核事項。
    (十九)預算外墊付款項之核簽事項。
    (二十)印製作業之設計、執行及控制事項。
    (二十一)增進電信良好關係之研辦、輿論批評、建議之蒐集、分析
              、處理事項。
    (二十二)電信政策之闡揚、報導、中外來賓訪問、考察、參觀人員
              接待安排事項。
    (二十三)其他不屬於各科室經辦事項。
  五、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研擬、編報事項。
    (二)人力規劃、人才儲備及其運用事項。
    (三)人員任免、遷調、升資、退休、資遣、撫卹事項。
    (四)薪給、待遇、考勤、差假、加班事項。
    (五)考成、獎懲、表彰事項。
    (六)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七)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及資歷證明之核發事項。
    (八)員工參加公保、勞保事項。
    (九)有關福利、互助、體育、康樂之規劃、輔導事項。
    (十)兵役緩召事項。
    (十一)公務機密維護及洩密案件查處事項。
    (十二)保防教育、宣傳事項。
    (十三)安全防護事項。
    (十四)電信警衛分隊勤務之執行、督導事項。
    (十五)政治風氣調查事項。
    (十六)忠誠調查、員工升遷、調訓及出入境案件之查核等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六、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營業收支及資本支出預算之彙編事項。
    (二)營業收支預算執行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之處理事項
          。
    (三)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
          之處理事項。
    (四)各項會計財務報表之審核、分析、編報事項。
    (五)員工薪資給與及借款、代扣款項之核算與各項稅款之扣繳申報
          事項。
    (六)庫存現金、週轉金、票券、銀行存款及產權憑證等之檢查與懸
          記帳款之查催、清理事項。
    (七)各項公款支付時限之查核、輔導事項。
    (八)會計制度之研究建議及主計法令規章之登記、整理事項。
    (九)會計人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編報事項。
    (十)各項會計憑證、單據、報表及帳冊之整理、裝訂、保管事項。
    (十一)電信器材及財產管理之會核、研議、辦理事項。
    (十二)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審理、編報事項。
    (十一三)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事項。
  七、本所各單位分股職掌,於主管職務說明書訂定之。

  分層負責:
  一、分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各單位主管為第
      二層。各層主管於公出、請假時應指定職務代理人。
  二、分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三、分所各單位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
      、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所長核定之。
  四、分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普通事務以各單位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單位主
          管人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直接
          主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單位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
          。其關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職掌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任。
  五、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
      指示原則者,應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六、分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單位主管
      負責核判。
  七、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
      各單位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八、各級人員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會議:
  一、分所為商討重要所務,由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討論之。其
      決議案由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所長指派召集
      人或由有關主辦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所長核定
      後施行。
  二、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
      參考。
  三、分所奉派參加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
      陳所長核閱後,歸檔備查。

  其他:本分所業務之處理,本表未列事項,悉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