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鐵路沿線施工行車安全工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為確保鐵路行車及在鐵路沿線施工安全,避免造成行車事故,特訂定
    本工作要點。

二、在鐵路沿線施工前:
  (一)施工承商應於施工前擬妥鐵路沿線施工計劃,檢附施工平面配置
        圖等,函送本局主辦單位(工區、隊),會同臺鐵(工務、電務
        單位)及本局工務組、機電組、運務組等單位實地勘察,並確認
        其各項計劃與安全防護設施,均符合臺鐵安全要求;本局如認為
        對臺鐵行車安全有所顧慮時,得要求施工承商修正或加設適當之
        安全設施,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施工。
  (二)對行車安全有顧慮者,施工承商應申請利用夜間(斷電)封鎖路
        線施工;若需日間施工,則應於該施工路段申請列車慢行,經同
        意後施工。較重大型工程施工或路線切換申請斷電封鎖時,施工
        承商需檢附施工計劃書。
  (三)施工地段距軌道之安全距離-在軌道旁施工,電化區間應離軌道
        中心5公尺以上,非電化區間可縮減為3公尺以上。如因工程特
        殊,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1.須進入距最近軌道中心2.3公尺以上(含5公尺)範圍內,施工
          承商應事先擬妥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報請本局主辦單位同意後
          方可施工。
        2.須進入距最近軌道中心 2.3公尺範圍內,施工承商應事先擬妥
          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含慢行、封鎖路線等),報請本局主辦單
          位轉請臺鐵同意後方可施工。
  (四)軌道上空之安全高度-電化區間,需由本局工務組會同機電單位
        現場會勘,視施工區域之電車線架設情況,決定其施工安全高度
        。
        非電化區間,由本局工務組會同機電單位,決定其施工安全高度
        。
  (五)原則上不得跨越軌道上空施工,若特殊情況必需跨越軌道上方施
        工時,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要求施工承商在安全高度以上,架設
        安全網或臨時梁架及電車線主吊線保護套管等防護措施,以防止
        施工物料不慎損害電車線設備,危及行車安全。
  (六)穿越軌道之地下道,管線埋設等工程,需設適當軌道加強保護設
        施,確保列車可照常行駛,對挖掘地點距鐵路設施各種基礎如電
        車線電桿基礎、號誌機基礎等 5公尺以上者,施工方式不予限制
        ,惟應注意查看塌方情形,距基礎3公尺至5公尺,施工前應加釘
        基礎防護樁,距基礎不足3公尺者,以遷移基礎為原則。
  (七)施工承商之工作負責人、工地主任、勞安人員等,於鐵路沿線開
        工前一律要接受主辦單位之「電化鐵路安全須知」暨「鐵路行車
        安全」說明或講習,否則不得進入鐵路沿線施工。(施工承商亦
        應對其進入鐵路沿線施工之所屬員工施以「電化鐵路安全須知」
        暨「鐵路行車安全」說明或講習)。
  (八)施工承商之工作,有危及鐵路行車安全時,如架設跨越軌道上空
        之大樑、靠近電車線打設鋼鈑樁等工作,必須事先申請斷電封鎖
        後施工,其施工日期與時間應事先向本局有關單位申請,經臺鐵
        同意後實施。
  (九)施工承商事先應有完善之施工計劃,具備足夠之材料機具與人力
        ,夜間施工時應於施工前備妥充足之照明設備,並必須在核准之
        時間內完工,否則其後果,概由施工承商負責。
  (十)施工承商於鄰近鐵路施工前,各機具車輛如需進臺臺鐵平交道,
        應於工地進臺平交道處設置簡易型限高門(如圖一),如未設置
        ,肇致工安事故,其後果概由施工承商負責。

三、在鐵路沿線施工中:
  (一)施工場所作業人員均須配戴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
  (二)在電車線鄰近地區工作時,應依臺鐵「電化鐵路安全須知」辦理
        。
  (三)施工時施工承商監工人員必須駐守工地監視工程進行,並按照「
        鐵路沿線工程施工行車安全檢查表」(如附件一)確實執行每日
        安全檢查工作。於路線封鎖、電車線斷電施工時,監工人員並應
        注意下列事項:
        1.確認施工範圍斷電、接地及路線封鎖區間。
        2.在電車線開關處所、中性區間及異群交叉處所等複雜帶電區域
          施工時,應採兩群以上同時斷電。
        3.施工完畢確認人員均離開帶電區域,方可拆除接地線,再行送
          電(若有共同施工者,需與對方監工聯絡確認)。
  (四)靠近軌道邊施工,除應遵照規定之安全距離外,其臨時設施及建
        物之架構應須堅固可靠,以防止受列車通過時之震動與風壓而致
        歪斜變形。
  (五)施工承商之施工機械、工具、材料以及車輛等,嚴禁侵入鐵路建
        築淨空以內(距最近軌道中心 1.9公尺範圍內),為防止意外發
        生,原則上承商應在施工地點距最近軌道中心 3公尺以上處所,
        沿著鐵路路線設置警示帶(圖二)或簡易施工圍籬(圖三),如
        經主辦單位檢查不符規定者,主辦單位得要求停工,如因工程特
        殊,須進入距最近軌道中心 2.3公尺範圍內施工時,施工承商應
        事先擬妥鐵路沿線施工計劃(含慢行、封鎖路線等),報請本局
        主辦單位轉請臺鐵同意後方可施工。
  (六)施工承商在鐵路沿線淨空範圍內施工時,應於施工地點兩端指派
        列車瞭望員,瞭望員應攜帶警示旗、口哨、對講機等配備,負責
        列車監視工作,確保施工及行車安全,其任務配置、執行要領如
        附件二。
  (七)對可能影響行車之工程,施工作業之移動機械,自列車接近到通
        過期間,應即停止操作,以防止操作不慎或意外,而危及行車安
        全;施工承商應指派重機械或工程用汽車引導員(誘導員),其
        任務配置、執行要領如附件三、四。
  (八)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均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訓練技能檢定合格始可充任。
  (九)跨越軌道之陸橋工程,施工承商應設置防護設施,以防止落水水
        泥漿等之濺落及施工物件掉落,施工所裝模板及其支架等結構物
        ,應距離電車線設備 0.6公尺以上,並作好接地措施;在橋上工
        地,應設置警告標誌,並派人巡察檢視。
  (十)如架設跨越軌道上空之電線及以潛盾或推進工法施工之穿越軌道
        下方之管道等工作,應有適當之安全措施;如經主辦單位審核同
        意,可在不需辦理封鎖路線情形下施工者,則應確實注意,不得
        妨礙鐵路之正常行車與安全。
  (十一)施工途中如發生土方鬆動、崩坍等影響臺鐵行車安全時,應即
          停止施工,並作適當處置,且立即通報臺鐵前、後站站長、當
          地運務段段長及綜合調度所。
  (十二)在軌道上空架樑,如發現有機具不正常或其他不妥現象,應即
          停止施工,撤離機具,回復原狀。
  (十三)施工途中如發生任何有危及安全之情況,施工承商應遵從本局
          在場人員之指示,作緊急處理。
  (十四)施工承商應在工地裝置電話機(或指定通訊方式),以便發生
          緊急情況時,可隨時通知臺鐵前、後站站長、當地運務段段長
          及綜合調度所。
  (十五)臨近鐵路或地下管線穿越鐵路施工時施工承商應經常檢視路基
          、軌道是否沉陷;於高低差(含邊坡)太大,填土或土質不穩
          定區域施工時,施工承商應定時觀測電桿(基礎)、軌道有無
          位移或傾斜,並作成紀錄備查。
  (十六)跨越電車線上方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車線上方(含高架橋)之施工機具及設施與臺鐵帶電之電
            車線設備至少應保持1.5公尺之安全距離。
          2.施工單位在電車線上方應加設密閉之防護設施,以防止施工
            機具線類等墜落損害電車線設備。
          3.電焊施工時,應作好安全防護措施,嚴禁火星觸碰電車線設
            備。
          4.施工中操作之移動機械(如怪手等,須做好接地措施),施
            工負責人應指派引導員引導,以防施工機械誤入安全淨空。
          5.陸橋底面,施工所用之模板,務必牢固,以防震動或其他原
            因掉落;施工完後拆除時亦須謹慎小心,不得墜落,損壞電
            車線設備。
  (十七)為避免施工挖損臺鐵纜線及管道,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新設線槽路徑時,應依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纜線工程規
            範書」規定辦理。
          2.站內電纜之徑路應儘量利用側線通過,避免從主正線通過,
            並嚴禁從道岔下方通過;施工前,主辦單位應通知轄區內之
            臺鐵工務、電務單位及車站。
          3.主辦單位,應於工程(含代辦推管作業)施工前辦理會勘並
            做成紀錄,以避免施工時損及纜線及路線。
          4.採重機械施工(如挖土機)處所於進、臺點地面應敷設鋼板
            或相同功能之防護措施,以免壓壞電纜及線槽,嚴禁重機械
            通過過無防護措施之區段。
          5.直埋區間以機械施工時,必須以人工先行橫向試挖。
          6.特殊地形以機械施工可能損及電纜之區間、應改以人工施作
            。
          7.事故之處理,如因意外挖斷或損害纜線時,主辦單位應立即
            通知臺鐵電務單位前往修護。
  (十八)電化鐵路等教育訓練或講習,由本局不定期辦理。
  (十九)如需於軌道邊挖掘土方,應有適當之擋土設施(擋土板或鋼鈑
          椿等),其施工圖需函送本局主辦單位(工區、隊)審查同意
          後始得施工。
  (二十)與鐵路行車有關工程,其施工位址若與臺鐵現有設備有介面衝
          突情形時(如電力、電務、號誌、站房及軌道等設施),應透
          過本局主辦單位(工區、隊應指派經臺鐵訓練及測驗合格並取
          得證照之人員)與該設備管轄單位詳細研討施工內容、項目、
          步驟,如認為有礙行車安全時,得隨時制止施工,另擇期協商
          解決。
  (二十一)封鎖路線辦理斷電施工,必須由本局派經臺鐵訓練及測驗合
            格並取得證照之人員,到現場辦理封鎖、斷電事宜。
  (二十二)施工時,如需臺鐵協助架設鋼軌吊梁或臨時鋼梁等加強軌道
            措施,或其他防護設施,應事先協調並設置完成後,始得施
            工,其所需費用概由施工承商負責。

四、在鐵路沿線施工後:
  (一)施工中之工程,收工後應作好施工範圍之警戒設置,並對必須留
        置於現場之機器、工具及材料等應有妥善之安全措施,並派人看
        管,以防止被搬移,而危及行車安全。
  (二)施工後施工承商應將挖臺之廢土清運離場,並將機具臨時設施等
        撤離現場,回復原狀。

五、事故責任:
  (一)如發生危及鐵路行車安全事故,概由施工承商負全責。
  (二)封鎖路線施工,如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而延誤行車,施工承
        商應負責賠償臺鐵之營運損失。

六、本工作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