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參觀旅遊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免收門票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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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民小學學生接觸大自然,從
    事戶外教學,以增進身心健康,並推展國民旅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地區為本局所轄各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由管理處直接經營
    ,或經該管管理處協調同意免收門票之民間或其他機關經營之遊憩區
    。
三、本要點所稱門票,指進入遊憩區入口收取之費用,不含區內各項設施
    之使用費及停車費。
四、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旅遊團體。
五、國民小學學生參觀旅遊時,應由所屬學校出具公函並由教師帶隊。進
    入遊憩區時,帶隊教師應主動出示服務證件,並將學校出具之公函及
    參觀旅遊人員名冊提交遊憩區管理人員收執。
六、參觀旅遊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各遊憩區開放時間。
七、參觀旅遊之國民小學學生及帶隊教師應自行投保旅遊平安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