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職員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部編制內職員以及約聘、約僱人員平時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辦理。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研擬專案業務提出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者。
  (二)對專案業務規劃、設計具有重大貢獻,確能節省公帑,並切合實
        用者。
  (三)執行專案業務,負責盡職,迅速圓滿達成,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四)負責與主辦業務相關之研究發展,有具體成果並獲機關認同者。
  (五)發現重要設施有嚴重缺失或故障,適時處置得宜免肇事故者。
  (六)執行臨時緊急任務或上級交辦事項,能把握時效,圓滿達成任務
        ,具有優良成效者。
  (七)對主辦業務有切實之改善方案,確能節省人力或領導有方,增進
        工作效率,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八)對主辦或監督業務,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足為表率者。
  (九)檢舉違法舞弊事項,經起訴在案者。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配合辦理專案業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辦理人民陳情案件,能主動協調、溝通,消弭事端於未然者。
  (三)宣傳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成效顯著,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各項資料蒐集、統計、分析,配合各部門需要成績優良者。
  (五)辦理主管業務之規劃、設計、督導、管理等事項,績效優異者。
  (六)愛惜公物,撙節公努,有具體事蹟者。
  (七)拾金不昧,拒收餽贈,操守廉潔有具體事蹟者。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專案業務規劃、設計,顯有失誤,致生不良後果者。
  (二)辦理業務顯有疏失,致生糾紛或浪費公帑者。
  (三)對各種設備或設施養護不力,致有不良後果者。
  (四)疏於督導考核,致直接監督之屬員有瀆職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五)不遵守規章或違抗命令者。
  (六)工作不力,配合不良,致延誤公務,或對經管業務未盡職責,致
        肇不良後果者。
  (七)誣控濫告,慣滋事端,怠於工作事證確鑿者。
  (八)言行不檢,品行不端、足以損害本部信譽者。
  (九)擅離工作崗位或無故曠職繼續三日以上,未達七日者。
  (十)在工作或辦公場所酗酒鬧事者。
  (十一)私自動用公用物品及設備影響公務者。
  (十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業務,致生不良後果者。
  (十三)因疏忽而遺失個人保管之重要文件或物品者。
  (十四)代他人簽到、簽退或刷卡者。

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對職務上或職責內應辦事項藉故推諉延誤影響時效者。
  (二)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者。
  (三)經管財務不善,減少使用性能或年限,損失輕微者。
  (四)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五)長官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無故曠職達半日者。
  (七)在工作場所喧鬧、妨礙辦公秩序,影響他人工作者。

七、第三點至第六點所訂標準得視事實發生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給一
    次或二次之獎懲。

八、各單位申請獎懲案件,應檢附建議表(如附表)註明符合本標準表各
    點,簽奉核可後移人事處提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循行政程序發布。

九、一般性、經常性及協辦性業務之優劣事蹟納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之依
    據。

十、部屬或其他機關(構)人員配合本部辦理相關業務應予獎懲者,由主
    辦單位專案簽核後函請各該機關(構)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