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文教體育人士申請任職同意函及居留簽證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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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立案之文教機構或
    社教或體育團體(以下簡稱文教社教體育機構)聘請專任外籍人士,
    申請核發任職同意函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辦理。

二、學校或文教社教體育機構為業務需要聘請專任外職人士,須為國內所
    缺乏或特殊需求之人才,且須符合聘任職位所規定之資格。

三、學校或文教社教體育機構聘請專任外籍人士時,應報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並將任職同意函正本送交外交部領事事務司,俾據申辦居
    留簽證。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左:
(一)省(市)立及私立高中(職)報由省(市)教育廳
      (局)核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
      機構,報由教育部核辦。
(二)外國僑民學校報由學校所在地省(市)教育廳(局)核辦。
(三)短期補習班聘用專任外籍語文教師,由各班層報省(市)教育廳(
      局)核辦。
(四)文教財團法人報由主管之教育部或省(市)教育廳(局)核辦。
(五)社教機構報由主管之教育部或省(市)教育廳(局)核辦。
(六)體育運動社團法人報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層轉教育部核辦。

四、學校或文教體育機構,為其聘任之外籍人士申辦居留簽證所須之任職
    同意函,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送左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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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譯名│                │
├──┼────────┼──┼────────┤
│國籍│                │性別│□男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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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來國│                │
│    │西元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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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止(□初聘□續聘第 次)│
├──┼────────────────────┤
│現職│                                        │
├──┼────────┬──┬────────┤
│ 通 │公:            │ 電 │公:            │
│ 訊 ├────────┤    ├────────┤
│ 處 │宅:            │ 話 │宅:            │
├──┼────────┴──┴────────┤
│ 在 │                                        │
│ 臺 │                                        │
│ 眷 │                                        │
│ 屬 │                                        │
├──┼────────────────────┤
│ 附 │一、護照影本                            │
│    │二、聘書影本                            │
│    │三、教師證書影本(續聘教師需附)         │
│ 件 │四、其他                                │
├──┼────────────────────┤
│申請│                                        │
│學校│                                        │
│系所│                                        │
├──┼────────┬──┬────────┤
│承辦│                │聯絡│                │
│人姓│                │    │                │
│名  │                │電話│                │
├──┼────────┴──┴────────┤
│備註│                                        │
└──┴────────────────────┘
  ※本表專供申辦居留簽證使用。
  ※請詳細填寫,且限填申請人一人。
  ※適者請在□內打ˇ。
(二)申請人護照影本(個人基本資料及近期出入我國境章戳之頁數)
(三)專任職務之聘書或聘約書影本(兼任教師不得申請)。
(四)資格或專長證明影本(擔任教師者為教師證書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第四點之教師證書係指本部所核發大專校院教師證書或省(市)教育
    廳(局)所核發高中(職)教師證書。為考慮教師資格送審作業時間
    ,第一年初聘者得免繳(但需儘速辦理教師登記或送審手續,惟第二
    年以後續聘者均須繳附)。

六、大專院校教師受國內公民營機關委託進行研究計畫,延聘外籍人士擔
    任專任研究助理等職務申請任職同意函時,應繳第四點規定之文件及
    委託之公民營機關同意函,由大專校院報由教育部核辦。

七、外籍人士取得任職同意函後,應持左列證件向外交部或駐外機構申辦
    居留簽證:
(一)申請人護照。
(二)專任職務之聘書或聘約書。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任職同意函副本。
(四)其他相關證核明文件。

七、外籍人士取得任職同意函後,應持左列證件向外交部或駐外機構申辦
    居留簽證:
(一)申請人護照。
(二)專任職務之聘書或聘約書。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任職同意函副本。
(四)其他相關證核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