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災害通報及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行政院訂頒之「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二、行政院91年11月 7日院台內字第0910054421號函頒修正之「災害緊急
    通報作業規定」。
三、交通部92年 7月30日交動字第0920007801號函頒修訂「交通部災害緊
    急通報作業要點」。

貳、目的: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
    有效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俾供所長及主管單位
    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少機關及民眾之生命財
    產損失,確保本所之安全,以達成「減災、整備、救災、復原」各階
    段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參、適用時機:
    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本要點規定迅速作必要之通報
    及緊急應變處理,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損失。

肆、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各類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請參照「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各類災害規
    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詳如附件 1。

伍、本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任務:
    本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經所長指示或接獲交通部通知成立時,其任務
    如下:
一、災情之蒐集、通報及陳報各級首長及相關單位。
二、災害搶救處理情形之彙整。
三、災情之提供發布。
四、相關機關(構)及支援單位之聯繫。
五、緊急應變作業之通報。
六、其他交辦事宜。

陸、緊急通報聯繫作業:
一、本所各單位員工於獲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本所災害緊急
    通報系統(如附件 2)循序通報。各級災害規模發生時,應迅速查證
    及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確認災害類別、規模及通報層次,並依類別
    層級陳(通)報相關機關(單位),以爭取救災時效。
二、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時,依以下程序進行通報:
  (一)電話通報:各單位員工於獲悉乙級以上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
        1.臺北辦公室部分應立即電話通報秘書室,再由秘書室逐級通報
          至所長、交通部業務主管單位(如無法通報業務主管單位時,
          得循交通部受理重大災害通報之主(協)辦單位及交通部複式
          通報輔助窗口協助通報,如附件 3)。
        2.港研中心部分應立即電話通報中心主管,再由中心主管逐級通
          報至所長,並同步通報秘書室後,再由秘書室通報交通部業務
          主管單位(如無法通報業務主管單位時,得循交通部受理重大
          災害通報之主(協)辦單位及交通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協助通
          報,如附件 3)。
  (二)傳真通報:除電話通報外,應以傳真方式通報:
        1.臺北辦公室部分,秘書室應於規定時間內傳送「交通部運輸研
          究所緊急應變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4)至交通部受理重大災
          害通報之主(協)辦單位及複式通報輔助窗口(同附件 3)。
        2.港研中心部分,應於規定時間內傳送「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研
          中心緊急應變災害通報單」至秘書室,再由秘書室傳送「交通
          部運輸研究所緊急應變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4)至交通部受
          理重大災害通報之主(協)辦單位及複式通報輔助窗口(同附
          件 3)。
  (三)後續通報:
        1.臺北辦公室部分,本所應變小組成立前,如有重大災情,秘書
          室應視處理狀況隨時通報或依上級規定通報外,原則上每隔 4
          小時傳送通報乙次,俾便掌握災情及時回應。
        2.港研中心部分,成立應變小組前,如有重大災情,港研中心應
          視處理狀況隨時通報或依上級規定通報外,原則上每隔 4小時
          傳送通報乙次,俾便掌握災情及時回應。
三、災害規模丙級時,仍依前項通報方式(電話通報、傳真通報、後續通
    報)通報:
  (一)臺北辦公室部分,由秘書室通報當地縣(市)政府消防局(隊)
        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並且逐級通報至所長。
  (二)港研中心部分,由港研中心通報當地縣(市)政府消防局(隊)
        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並由中心主管逐級通報至所長,另應同步
        通報秘書室。
四、消防、醫療緊急通報電話如下:
  (一)臺北辦公室
        ※火警:119;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八德分隊:(02)2829-7668;
          報案:110
        ※大臺北瓦斯公司 2767-65522768-4999轉 119或 120
        ※臺電公司緊急搶修2545-4615、4616
        ※自來水公司緊急搶修 0800-000786
        ※臺北長庚醫院:(02) 2713-5211
        ※國軍松山醫院:(02) 2764-215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02) 2712-3638,
          (02)2712-3656
  (二)港研中心
        ※臺中港務警察局:(04) 2656-7443
        ※火警: 119
        ※報案: 110
        ※臺中港務消防隊:(04) 2657-2278
        ※梧棲童綜合醫院:(04) 2658-1919
五、通報電話
  (一)交通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電話號碼:(02) 2349-2883;傳真機
        號碼:(02) 2349-2886。
  (二)本所災害緊急應變聯絡電話一覽表。(如附件 5)
六、如屬重大危急事件,得由所長逕行通報部長、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及行政院新聞局,並作應變處理再通報交通部業務主管單位及複式通
    報窗口。
七、本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期間之災害報告,無論有無災情,值勤人員應
    每隔 4小時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緊急應變災害通報單」(同附件 4
    )向交通部通報一次,特殊情形依交通部當時規定時限通報。

柒、應變措施及值勤規定
一、本所各單位平日應作好設施保養維修、教育訓練及災害防救整備工作
    ,並依據各類災害防救計畫及自衛編組,確實執行,達成「減災、整
    備、救災、復原」要求。
二、當本所辦公場所及週邊發現或接獲上級通知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經所長指示或交通部通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秘書室、港研中心
    應即依輪值次序通知相關人員及輪值人員,於規定時間到所緊急值勤
    。(輪值表如附件 6)
  (一)值勤人員應依輪值次序通知下一班接勤人員,接勤人員未到前不
        得離開,接勤人員因天災或事故無法到勤時,由值勤人員依序通
        知下一班接勤人員遞補,如交通中斷遞補人員皆無法到勤時,值
        勤人員應堅守崗位連續值勤,至狀況解除。
  (二)值勤人員可自行協調職務相當人員代理,惟不得藉故不到。排定
        值班人員,如需他人代班,應自行協調,並將經代班人同意之書
        面資料送交秘書室承辦人員處理,該班應值班人員班次即跳過,
        惟代班人仍依原排班序輪值爾後排定之時間輪值。另排定值班人
        員如須調班,限以當次專案排班輪值內人員調班為限。
三、本所值勤每日區分日、夜 2班,每班值勤12小時。日班從上午 8時起
    至下午 8時,夜班從下午 8時起至翌日上午 8時,於緊急應變值勤室
    值勤。
  (一)本所緊急應變值勤室設於10樓秘書室內值班室,聯絡電話號碼:
        (02)2349-6773;傳真機號碼:(02)2546-6099,(02)2349
        -6752 。
  (二)港研中心緊急應變值勤室設於 2樓閱覽室,聯絡電話專線:(04
        ) 2658-7143;傳真機號碼:(04) 2658-7154
四、緊急應變任務成立或解除:
  (一)臺北辦公室接獲交通部通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警衛保全應即
        通知秘書室、本大樓中控室,配合執行緊急防災應變、門禁管制
        及災害防救工作;港研中心人員接獲秘書室通知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時應即配合執行緊急防災應變、門禁管制及災害防救工作。
  (二)臺北辦公室接獲交通部通知解除緊急應變任務時,值勤人員應即
        分別通知港研中心緊急應變值勤人員、秘書室及警衛保全(機電
        )人員,並通報交通部解除緊急應變任務,並由秘書室逐級通報
        至所長。
  (三)港研中心值勤人員接獲所本部通知解除緊急應變任務時,值勤人
        員應即分別通知緊急應變值勤人員,並以傳真通報臺北辦公室確
        認港研中心已解除緊急應變任務。
五、各種值勤設備應列入交接,並由最後值勤人員收存於緊急應變值勤室
    。
六、緊急應變值勤人員應密切與警衛保全(機電)人員保持聯繫,並指揮
    督導警衛保全(機電)人員協助處理災害防救工作,並隨時巡視、報
    告辦公處所狀況,如有異常應立即通報處理。值勤人員應依規定填寫
    值勤報告,換班交接時應詳細交待相關狀況,以示負責。

捌、本所同仁於非上班時間處理災害緊急應變值勤及通報相關事項,往返
    得運用最迅速之交通工具;相關之通訊、交通、加班費用得依實際出
    勤狀況核實報銷,不受每日 4小時、每月20小時之限制,惟仍須符合
    行政院91年 9月 3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說明五、(二)「
    機關因‧‧‧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需較長時間
    在規定上班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70小
    時為上限,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70小
    時者,需專案報經主管院核定後始支給。」有關專案加班之規定。另
    簡任以上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人員,亦請依前揭院函說明五、(
    三)規定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或獎勵,不另支加班費。

玖、本所相關人員對各類災害防救處理得宜,本所因而免受任何損害或減
    少損害至最低程度者,得依據事實,分別由秘書室及港研中心就災害
    處理事實簽報敘獎,以示鼓勵。各級人員,如因疏忽懈怠情事,以致
    本所遭受重大損害者,應按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拾、本要點經簽陳所長核定或提所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