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當事人檔卷閱覽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因應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檔案法第17條之規定申請閱覽、抄
    錄(寫)、影(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卷宗或檔案(以下簡稱檔卷
    ),並維護其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檔卷依本須知辦理,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要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代理人,得依
    法向本局申請閱覽檔卷,但以使用複製品為原則。

四、申請閱覽檔卷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或影印費(收費標準另訂)。

五、申請閱覽檔卷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1 ),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姓
    名、出生年月日、文號、案由、申請人與本案之關係、申請目的及項
    目、身份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話及申請日期,使用原件或複製品
    。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另提出委任書,如需他人陪同閱覽者以 1
    人為限,亦應併同申請,申請人對其行為應負連帶法律責任。

六、本局收到申請書後由主管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負責審查,經單位主管核
    定,原則上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  3 日內為准駁答覆,並依下列
    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間及處所,並副知檔卷管理單位。
  (二)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 1  次(3 日)為限

七、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出示核准通知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經核驗確認,於使用檔卷登記簿(如附件 2)上簽名或蓋章,始得
    向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洽閱檔卷;閱畢時應記錄閱畢時間並點收交
    卷。
    申請人閱覽檔卷如需使用原件時,應簽署同意書(如附件 3),保證
    遵守規定,並由主管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閱畢後
    交回檔卷,承辦人員逐一核對使用檔卷清單(如附件 4)無誤後,並
    將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黏貼於閱覽清單上,由檔卷管理人
    員附歸備查。
    申請人如欲撤回閱覽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
    屆期前 2  日通知本局。
    申請人申請閱覽卷宗每次以 1  小時為限,有正當理由者,得延長半
    小時。

八、非申請人雖持有本局通知函,如無合法代理文件,業務主管單位應拒
    絕其進入閱覽處所及交付檔卷。

九、申請閱覽檔卷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檔卷攜出閱覽處所。
  (二)對於檔卷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或作
        其他記號。
  (三)檔卷資料不得拆散,證物或樣品(張)不得拆解。
  (四)檔卷資料證物或樣品(張),於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檔卷如有毀損應負法律責任。
  (七)其他危害檔卷安全之虞者。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業務單位承辦人或檔卷管理人員得
    當場終止其閱覽並依法論處。

十、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拒絕其申請
    :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
        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 2  款及第 3  款無保密必要之部份,仍應准許閱覽。

十一、有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