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
  公路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
  ,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
  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先行告知該管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三
  日內補正許可程序。
  前項挖掘申請檢附之工程計畫書,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檢附當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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