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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跨越公路臨時設置牌坊等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設於適當位置,並 應於事畢後限期拆除之。在公路用地範圍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之核准 ,不得設置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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