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檢定各科目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合格成績如下:
一、國文、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各為六十分。
二、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汽車或機車駕駛理論、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概
    論各為七十分。
三、道路交通法規為八十五分。
四、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汽車或機車丈量、汽車或機車駕駛技術、汽車
    或機車駕駛考驗實務各為七十分。
學科成績均合格者始得參加術科檢定。學科成績均合格,而術科成績不合
格者,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隔次檢定時,得免試學科,但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2增訂汽車及機車駕駛考驗實務科目,
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該科目納入合格成績七十分之評量標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