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奉 行政院六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臺六十一交字第七五七九號令:「
一、為加強公務汽車管制,茲特規定改善措施如次(一)今後各機關使
用公務汽車(包括業務用車及代用客車)均由預算加以控制。(二)
各機關使用公務汽車以本院核定使用之現有車種車數為限,但其車種
得由各院部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首長察核實際需要,於編列年度預算
時酌作調整。(三)各機關因業務擴充添設單位,必須增加車輛及現
有車輛之汰舊換新,均由各院部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首長負責審核後
列入年度預算辦理,其車輛之型式廠牌由各首長自行決定,凡已核准
列入年度預算者,即可照購,未列有預算者,本年度內不得申請增購
車輛。已列預算者如年度內因車價上漲等原因預算確屬不敷時,在增
加百分之十範圍內可移用「交通運輸設備購置科目項下」經費,由各
機關自行決定辦理。(四)各機關購置車輛限購新車,不得購置已使
用過之舊車。(五)各機關經核准短期使用之車輛(如短期供外籍顧
問用車),由各機關首長負責於期滿後停止使用,並將車輛負責處理
(如移供其他需車計劃或汰舊換新之用)。(六)各機關洽領公務汽
車牌照,所需預算證明,中央機關由各院部會處局署之主計單位,地
方機關由省市政府之主計單位發給之。(七)各機關使用之公務汽車
,須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方得列入年度預算予以報廢換新:自出
廠之年份起,使用期間已達十年以上或行駛里程超過二十萬公里者。
最近三年之修理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五十以上確無法改善者。遭受意
外損毀不堪修復者。二、現行「公務汽車管制辦法」由本院予以廢止
。三、除分行外,特令仰遵照辦理,並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對
於實施改善措施情形定期加以考核。」
二、今後各機關洽領公務汽車牌照或辦理汰舊換新,均希遵照 院令指示
,中央機關憑各院、部、會、處、局、署之主計單位,地方機關憑省
、市政府之主計單位發給之預算證明辦理。
三、令希知照,並轉飾所屬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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