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內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茲分述如下:
一、停車格位
(一)車輛停車位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設置規則)第一百九
十條規定,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
圍,同時對於專用性停車位(如裝卸貨專用等),為有效規範其
停放秩序,訂定相關規定,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
有關各車種停放線劃設規定如表1。
表1 車輛停車位劃設規定一覽表
┌────┬───────────┬──────┐
│ 車種別 │ 劃設線型及設置原則 │ 尺寸 │
├────┼───────────┼──────┤
│小型車停│白實線,線寬10公分。 │長5-6公尺 │
│車位 │ │寬2-2.5公尺│
├────┼───────────┼──────┤
│機器腳踏│1.白實線,線寬10公分。│長 2公尺 │
│車停車位│2.劃設於非車道上者,得│寬 1公尺 │
│ │ 採用線寬 5公分。 │ │
├────┼───────────┼──────┤
│身心障礙│白實線,線寬10公分。 │寬3.3 公尺以│
│者停車位│ │上(平行停車│
│ │ │除外) │
├────┼───────────┼──────┤
│專用性停│1.白實線,線寬10公分。│長8-9公尺 │
│車位 │2.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寬2-2.5公尺│
│ │ 輛標字或圖案(如裝卸│ │
│ │ 貨專用)。 │ │
│ │3.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 │
├────┼───────────┼──────┤
│大型客車│白實線,線寬10公分。 │長12公尺 │
│停車位 │ │寬3-3.5公尺│
└────┴───────────┴──────┘
(二)機車停車格位
機車停放格位的配置除應考慮需求與人行道空間是足夠外,並應
避免行人與機車間之衝突。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編撰之「市區道路
人行道設計手冊」中提及,在不造成市區道路景觀的破壞;以及
不影響行人通行之權益下,有關機車停放格位之設置準則包括:
1.機車停放以不影響行人安全為原則,機車應直接由設有敘坡或
與人行道等高之慢車道進入停車格位,或由人行道牽行進入停
車各位,而不得由人行道上駛入。
2.機車停放格位以劃設於路旁停車帶為優先考慮。
3.當路寬不足,可利用公共設施帶植栽之間隔空間設置機車停車
格位。
4.機車停放格位與人行道間如有高程差,應設置警示帶(如以舖
面設置或標線繪設方式隔離),以防止行人誤踏入停車格(詳
圖 1)。
5.機車停放格位與車道間如有高程差,其坡度斜率應小於1:3,
以利機車駛入(詳圖 2)。
6.機車停放格位以直角式為主,與路面邊緣直交,長2.2 公尺,
寬 1公尺(詳圖 3)。
7.若因路寬不足,且考慮機車進出方便,可改敘角停放,以45度
為原則,佔路寬1.6 公尺(圖4 )
(三)自行車停放空間
提供安全、有序與便利的自行車停放空間,是提高城市居民使用
自行車意願的重要措施。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編撰之「市區道路人
行道設計手冊」中,有關自行車停放格位之設置準則包括:
1.自行車停放位置應普遍設置在自行車道的旅次起訖點,例如學
校、車站、捷運站、公園等地(詳圖 5)。
2.自行車的停放地點,應著重方便性,若停放時間稍長,最大步
行距離應維持在 100公尺以內;若停放時間較短,則最大步行
距離應維持在20-30公尺內。
3.設置可與車輪鎖在一起的停車架,以防失竊。
二、禁停標線
(一)劃設原則
國內禁停標線係依據設置規則規定之,有關本節參考「交通管制
規劃與設計手冊」等內容,表列禁停標線劃設原則如表2。
表2 道路禁止停車標線劃設規定表
┌────┬─────┬────────────┐
│標線名稱│ 得設條件 │ 一般規定 │
├────┼─────┼────────────┤
│禁止停車│1.路寬未滿│1.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
│線(設置│ 5 公尺,│ 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
│規則 168│ 雙邊劃設│ 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
│條) │ 。 │ 邊緣以30公分為度。[註]│
│ │2.路寬5-7│2.本標線柰止時間為每日上│
│ │ 公尺,單│ 午七時至夜間八時,如有│
│ │ 邊禁劃設│ 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
│ │ 。 │ 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
│ │3.路寬7-8│3.得配合設置禁止停車線標│
│ │ 公尺,單│ 誌(禁25),或黃色標字。│
│ │ 邊禁劃設│4.如欲禁止機車在道路兩旁│
│ │ 為原則,│ 之行人道上停放車輛時,│
│ │ 單行道除│ 須以「禁25」禁止停車標│
│ │ 外。 │ 誌配合附牌表示之。 │
├────┼─────┼────────────┤
│禁止臨時│ │1.本標線劃設方式與禁止停│
│停車線(│ │ 車線相同。 │
│設置規則│ │2.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
│169 條)│ │ 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
│ │ │ 誌及附牌標示之。 │
│ │ │3.得配合設置禁止臨時停車│
│ │ │ 標誌(禁26)或紅色標字。│
├────┼─────┼────────────┤
│「禁止停│得配合禁止│本標線為黃色變體字,每字│
│車」標字│停車線標繪│為30公分正方,間隔30公分│
│ │。 │,循行車方向沿禁止停車線│
│ │ │,每隔20-50公尺橫寫一組│
│ │ │。 │
├────┼─────┼────────────┤
│「禁止臨│得配合禁止│本標線為紅色變體字,每字│
│時停車」│臨時停車線│為30公分正方,間隔30公分│
│標字 │標繪。 │,循行車方向沿禁止停車線│
│ │ │,每隔20-50公尺橫寫一組│
│ │ │。 │
└────┴─────┴────────────┘
[註]禁停標線劃設於有緣石之道路路面邊緣時,該標線至緣石間仍屬禁
止停車區域。
(二)設置準則
本案另參考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90.1.20.)有關「交通管制
設施設置準則彙編」內容,彙整禁停標線相關參考內容如表3至
表5。
表3 道路禁止停車標線劃設參考原則一覽表
┌─┬──┬───┬───────┬──────┐
│編│道路│禁停標│劃 設│說 明│
│號│狀況│線別 │方 式│ │
├─┼──┼───┼───────┼──────┤
│ 1│交叉│紅實線│1.自兩側路緣交│1.依據處罰條│
│ │路口│ │ 叉頂點起算左│ 例第55條及│
│ │10公│ │ 右各十公尺。│ 道安規則第│
│ │尺內│ │2.幹道之交叉路│ 111 條規定│
│ │ │ │ 口可依路況調│ 。 │
│ │ │ │ 整劃設紅線長│2.該路段未劃│
│ │ │ │ 度。 │ 設禁停標線│
│ │ │ │ │ 時,仍不得│
│ │ │ │ │ 臨時停車。│
├─┼──┼───┼───────┼──────┤
│ 2│公共│紅實線│頭尾兩端站牌往│同上 │
│ │汽車│ │外延伸十公尺。│ │
│ │招呼│ │ │ │
│ │站10│ │ │ │
│ │公尺│ │ │ │
│ │內 │ │ │ │
├─┼──┼───┼───────┼──────┤
│ 3│消防│紅實線│消防栓為中心左│1.依據處罰條│
│ │栓 5│ │右延伸2.5 公尺│ 例第56條及│
│ │公尺│ │ │ 道安規則第│
│ │內 │ │ │ 111 條規定│
│ │ │ │ │ 。 │
│ │ │ │ │2.該路段未劃│
│ │ │ │ │ 設禁停標線│
│ │ │ │ │ 時,仍不得│
│ │ │ │ │ 臨時停車。│
├─┼──┼───┼───────┼──────┤
│ 4│行人│紅實線│1 公尺 │在無騎樓或人│
│ │通行│ │ │行道之巷道,│
│ │大門│ │ │主要於公寓、│
│ │出入│ │ │大樓大門。 │
│ │口前│ │ │ │
├─┼──┼───┼───────┼──────┤
│ 5│車輛│紅實線│左右各延伸三公│1.學校大門(│
│ │出入│ │尺 │ 含側門)出│
│ │口 │ │ │ 入口。 │
│ │ │ │ │2.無車輛進出│
│ │ │ │ │ 的大門左右│
│ │ │ │ │ 各延伸一公│
│ │ │ │ │ 尺即可。 │
├─┼──┼───┼───────┼──────┤
│ 6│車站│ - │ - │依個案處理方│
│ │出入│ │ │式。 │
│ │口處│ │ │ │
│ │理 │ │ │ │
├─┼──┼───┼───────┼──────┤
│ 7│市場│紅實線│ - │兩側依現況劃│
│ │出入│ │ │設。 │
│ │口 │ │ │ │
├─┼──┼───┼───────┼──────┤
│ 8│醫院│經實線│左右各延伸三公│ │
│ │大門│ │尺。 │ │
│ │(含│ │ │ │
│ │緊急│ │ │ │
│ │出入│ │ │ │
│ │口)│ │ │ │
├─┼──┼───┼───────┼──────┤
│ 9│六公│紅實線│1.出入口及兩側│ │
│ │尺以│ │ 各延伸3 公尺│ │
│ │下(│ │ 。 │ │
│ │含)│ │2.出入口對面路│ │
│ │巷道│ │ 緣對應部分劃│ │
│ │內停│ │ 設同長度標線│ │
│ │車場│ │ 。 │ │
│ │(庫│ │ │ │
│ │、塔│ │ │ │
│ │) │ │ │ │
├─┼──┼───┼───────┼──────┤
│10│六公│紅實線│1.出入口及兩側│ │
│ │尺以│ │ 各延伸3 公尺│ │
│ │上巷│ │ 。 │ │
│ │道內│ │2.出入口對面路│ │
│ │停車│ │ 緣對應部分不│ │
│ │場(│ │ 予劃設。 │ │
│ │庫、│ │ │ │
│ │塔)│ │ │ │
├─┼──┼───┼───────┼──────┤
│11│無障│紅實線│依出入口寬度劃│ │
│ │礙斜│ │設。 │ │
│ │坡及│ │ │ │
│ │公園│ │ │ │
│ │出入│ │ │ │
│ │口 │ │ │ │
├─┼──┼───┼───────┼──────┤
│12│巷道│ - │ - │詳巷道停車管│
│ │ │ │ │制評估原則(│
│ │ │ │ │表5 ) │
├─┼──┼───┼───────┼──────┤
│13│人行│黃實線│至少10公尺以上│僅供汽車臨停│
│ │出入│ │ │上下客或裝卸│
│ │口 │ │ │貨。 │
└─┴──┴───┴───────┴──────┘
註:黃實線表禁止停車線;紅實線表禁止臨時停車線。
表4 主要幹道路邊禁停紅線放寬為禁停黃線
評估原則一覽表
┌──────┬────────────────┐
│ 評估項目 │ 評估原則 │
├──────┼────────────────┤
│道路幾何條件│中央分隔路型單向車道數大於等於三│
│ │車道,快慢分隔路型則以最外側車道│
│ │大於等於二車道者,才考慮開放路邊│
│ │臨停。 │
├──────┼────────────────┤
│道路服務水準│道路服務水準為F級時,宜禁止路邊│
│ │臨時停車。 │
├──────┼────────────────┤
│高停車需求土│如機關場所、醫療機關、辦公大樓、│
│地使用考量 │百貨商店、金融機構等,應酌情考量│
│ │開放路邊臨時停車。 │
├──────┼────────────────┤
│紅黃線劃設原│原禁停紅線長度扣除紅線區段,可供│
│則及其長度 │臨停之路段若大於等於10公尺才規劃│
│ │路邊臨停。 │
├──────┼────────────────┤
│例外處理 │經評估不宜開放,但考量駕駛人步行│
│ │距與路邊臨停需求,單一街廓長度小│
│ │於100 公尺時仍不宜開放臨停,惟若│
│ │其累計路段長度超過200 公尺時,應│
│ │酌量開放一段禁停黃線區。 │
└──────┴────────────────┘
表5 巷道停車管制評估原則
┌──────┬────┬───────────┐
│ 巷道寬度 │車行動線│ 停車管制原則 │
├──────┼────┼───────────┤
│5公尺以下 │單、雙行│雙邊禁止停車 │
├──────┼────┼───────────┤
│5公尺以上(│單行 │單邊禁止停車 │
│含)至7公尺├────┼───────────┤
│ │雙行 │雙邊禁止停車為原則,視│
│ │ │交通狀況許可得規劃單邊│
│ │ │停車。 │
├──────┼────┼───────────┤
│7公尺以上(│單行 │單邊開放停車 │
│含)至8公尺├────┼───────────┤
│ │雙行 │單邊禁止停車為原則,視│
│ │ │交通狀況許可得規劃雙邊│
│ │ │停車。 │
├──────┼────┼───────────┤
│8公尺以上 │雙行 │雙邊停車 │
└──────┴────┴───────────┘
注意事項:
1.開放停車路段必須有足夠之路寬供寬2.5 公尺之消防車及救護車通行
。
2.開放停車區內之淨空原則(視現況劃設禁停紅、黃線):交叉路口、
停車場出入口、公寓樓間出入口、防火巷口、消防栓、機關或單位或
民眾個案申請之禁止停車區。
(三)相關法規
有關禁停標線相關法規如表6。
表6 禁停標線相關法規彙整表
┌───────┬───────────────┐
│法規名稱及條文│ 內容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
│線號誌設置規則│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
│(91.10.25修正)│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
│第168條 │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 │。 │
│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
│ │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 │為一0公分。 │
│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
│ │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
│ │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
│ │0公尺橫寫一組。 │
│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
│ │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
│ │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
├───────┼───────────────┤
│同上第169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
│ │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
│ │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
│ │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
│ │公分為度。 │
│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
│ │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
│ │餘皆為一0公分。 │
│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
│ │」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
│ │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
│ │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
│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
│ │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
│ │牌標示之。 │
├───────┼───────────────┤
│道路交通管理處│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
│罰條例(92.01.2│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修正) 第55條 │元以下罰鍰: │
│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
│ │ 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 │ 快車道臨時停車者。 │
│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 │ 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
│ │ 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
│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
│ │ 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
│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
│ │ 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
│ │ ,或併排臨時停車者。 │
│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
│ │ 遮蔽標誌者。 │
├───────┼───────────────┤
│同上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
│ │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 │百元以下罰鍰: │
│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
│ │ 理地段停車者。 │
│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
│ │ 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
│ │ 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
│ │ 之前停車者。 │
│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
│ │ 處所停車者。 │
│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
│ │ 者。 │
│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
│ │ 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
│ │ 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
│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
│ │ 停車營業者。 │
│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
│ │ 車者。 │
│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
│ │ 不依規定者。 │
│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
│ │ 車者。 │
│ │十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不依規定繳費者。 │
│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
│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
│ │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
│ │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
│ │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
│ │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
│ │之,並收取移置費。 │
│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
│ │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
│道路交通安全規│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則(91.12.13.修│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
│正) 第111條 │ 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
│ │ 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
│ │ 臨時停車。 │
│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一│
│ │ 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
│ │ 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
│ │ 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
│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 │ 。 │
│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
│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
│ │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
│ │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
│ │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
│ │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
│ │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
├───────┼───────────────┤
│同上第112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
│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 │二、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
│ │ 理地段不得停車。 │
│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
│ │ 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
│ │ 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
│ │ 前,不得停車。 │
│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
│ │ 所不得停車。 │
│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
│ │ 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
│ │六、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
│ │ 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
│ │ 輛。 │
│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
│ │ 得停車營業。 │
│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
│ │ 站停車。 │
│ │九、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
│ │ 得停車。 │
│ │十、不得併排停車。 │
│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
│ │ 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
│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
│ │ 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
│ │ 。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
│ │ 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
│ │ 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
│ │ 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
│ │ 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
│ │ 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
│ │ 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
│ │ 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
│ │ 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
│ │ 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
│ │ 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
│ │ 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
│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
│ │ 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
│ │ 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
│ │ 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
│ │ 或反光標識。 │
│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
│ │ 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
│ │ 不得紊亂。 │
│ │十五、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
│ │ 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
│ │ 。 │
│ │十六、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
│ │ 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
│ │ 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
│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
│ │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
│ │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
│ │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