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
困難產業補貼稅費及其他措施辦法,為協助民營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
路汽車客運業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辦理營運虧損補貼,特訂定
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補貼之營運虧損額度,依九十二年四月五日當日公路監理機關
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營業路線使用車輛數(不含報停、繳銷、吊銷或
註銷之車輛),每輛補貼新臺幣三萬元整。
|
三、民營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依本要點申請之補貼款,其中
百分之三十應用於所屬員工薪資損失之補償,並由該業者自行分配逕
撥員工金融機關帳戶。
|
四、申請期間: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一)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星期五)下午五時止,逾期視同放棄,概不受理。
|
五、申請相關文件:
┌───────────────┬─────────────┐
│申請第一期款應檢附文件 │申請第二期款應檢附文件 │
│ │ │
│ (一) 申請書乙式三聯。 │ (一) 申請書第三聯影本。 │
│ (格式如附件一) │ (格式如附件一) │
│ (二) 車輛清冊。 │ (二) 第二期領款收據。 │
│ (格式如附件二) │ (格式如附件四) │
│ (三) 切結書。 │ (三) 金融機關轉帳明細表。│
│ (格式如附件三) │ (格式如附件五) │
│ (四) 第一期領款收據。 │ │
│ (格式如附件四) │ │
│ (五)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
└───────────────┴─────────────┘
|
六、民營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營運
虧損補貼,由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受理申請。
|
七、公路監理機關受理申請時,應查核相關申請文件與補貼金額,確認與
登記列管資料無誤後,備文審查結果(應敘明申請金額、核定金額、
匯入銀行、戶名及帳號)報請本部公路總局撥款。
|
八、民營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依本要點申請之補貼款,由本
部公路總局分二期(各為核定補貼款總額百分之五十)匯入該業者指
定銀行帳號。申請業者於收到公路總局核撥之第一期補貼款項後,應
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先行完成員工薪資損失之補償,於撥入員工金融
機關帳戶後,再檢具金融機關轉帳明細表,申請核撥第二期款。
|
九、依本要點辦理補貼作業所需相關經費,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
及紓困特別預算項下支應。
|
十、本要點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