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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
    六條規定之報請行政院核定作業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間機構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報請行政院
    核定等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執行之。

三、民間機構提出申請時,其受理機關如下:
  (一)觀光遊樂設施: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
        之觀光遊樂業,由觀光局受理;非屬重大投資案件之觀光遊樂業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
  (二)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及非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由觀
        光局受理;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由直轄市政府受理。

四、民間機構之申請,由觀光局受理者,經審查完成後,核轉交通部報請
    行政院核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者,經審查完成後,轉請
    觀光局核轉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五、民間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開發範圍內需使用公有土地或開發需協
        調興建聯外道路之新申請案。
  (二)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核准籌設後,於興建前、興建中或營運
        期間申請變更範圍時,需使用公有土地或協調興建聯外道路之申
        請案。

六、民間機構提出申請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發起人名冊、董事、監察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地籍圖(土地
          使用範圍,以著色標明)及規劃配置套繪地籍圖。
        4.興辦事業計畫(含觀光產業分析、計畫構想、經營管理計畫及
          財務計畫等)。
  (二)不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發起人名冊、董事、監察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地籍圖(土地
          使用範圍,以著色標明)及規劃配置套繪地籍圖。
        4.財務計畫(含資金籌措、開發期程、預期效益)
        5.營業計畫(觀光旅館)或經營管理計畫(觀光遊樂設施)。

七、民間機構提出申請時,受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審查(審查流程圖如附
    件二、附件三):
  (一)涉及土地使用變更案件(新申請案或變更案)
        1.觀光遊樂設施:應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提具興辦事業計
          畫申請,並由受理機關併依觀光遊樂業之審查機制審查。
        2.觀光旅館:應依申請開發遊憩設施區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
          點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提具興辦事業計畫申請籌設,並
          由受理機關依觀光旅館業之審查機制審查。
  (二)不涉及土地使用變更案件由受理機關就申請案件之事業設置必要
        性(總量管制),所提面積、區位是否位屬法令禁止、限制或保
        護地區及營業計畫(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是否合理可行等
        內容,審查其確屬事業需要。

八、觀光局受理不涉及土地使用變更之案件或核轉直轄市、縣(市)政府
    審查完成之案件時,如有必要,得併請現行觀光遊樂設施或觀光旅館
    之審查小組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