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局本部各項會議申請供應點心水果便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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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本部開會以不供應餐點為原則,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
    上午超過12時30分,下午超過 5點30分),會議主辦單位得以簽辦單
    簽報一層核准,申請供應便當,並由會議主辦單位於會議當日用餐時
    間前 1小時,請示主席裁決是否購用,如決定購用,請立即將實際用
    餐人數通知秘書室購辦,購辦單位應於接獲通知50分鐘內完成購買及
    交貨。

二、遇上級視導訪問或重要例行會議(如局務會議、擴大局務會議、擴大
    工程會報、擴大監理會報、新工或養路工程會報、各項人事考成甄審
    會議等)另得申請供應咖啡。

三、凡有上級或外籍賓客參加之會議另得申請水果或點心擇一供應。

四、各項會議、會報召開時間至遲應安排在上午9  時30分、下午2時30分
    以前召開,除非主持會議主管時間調配困難,不得將開會時間延後。

五、供應參加會議人員便當,中午(中餐)准加外單位隨車駕駛、下午(
    晚餐)准加外單位及本局主管隨車駕駛人員便當。

六、以上便當、咖啡、點心、水果之供應,均請通知秘書室(事務科)購
    辦,由申請單位派員負責點收發放,秘書室(事務科)派員協助處理
    。

七、便當、點心、水果之申請數量不得浮濫,申請單位應於會後將會議簽
    到名冊送交秘書室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