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目標
為強化本局暨所屬各機關維護環境衛生之權責,打造國家運輸門戶新
意象,推動觀光遊憩景點新風貌,提升國人居住品質,重塑民眾用路
尊嚴,以健全觀光旅遊環境、提升國際形象,並達永續的運輸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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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期程
本計畫自95年 9月推動以來,環境已有顯著改善,經行政院保護署評
估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該署98年12月 7日環署毒字0980111504
號函修正計畫內容,並將實施期程延長至1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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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內容
一、負責本局暨所屬轄管辦公廳舍及營業窗口周邊50公尺內環境清潔及綠
美化工作:
(一)加強宣導附近商家及住戶共同參與環境清潔活動
(二)辦公廳舍四周騎樓及人行道之機踏車停放管理。
(三)加強轄管宿舍及閒置空間環境清潔綠美化。
(四)加強轄管公共廁所清潔維護。
(五)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縣(市)政府執行「環境清潔日」大掃
除活動。
(六)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廣綠色消費。
(七)宣導機車退出騎樓,以保障行人用路安全。
二、負責所轄省道、代養縣道之環境清潔及綠美化工作:
(一)所轄道路路權範圍內環境清潔及綠美化(含標誌、標線)
(二)道路兩側邊溝、分隔島及人行道之環境清潔維護及綠美化。
(三)增加道路揚塵洗掃頻率。
(四)協調縣市政府警察單位加強違規車輛取締。
(五)協助縣市政府環保機關加強違規張貼及噴漆廣告之取締。
(六)協調路權範圍內、周邊之相關機及民間業者配合辦理「清淨家園
全民運動計畫」
(七)配合行政院或縣(市)政府執行「環境清潔日」大掃除活動,於
資訊可變標誌加強宣導情形。
三、督導本局轄管交通工程建設施期間工區內外各項環境清潔維護及綠美
化工作:
(一)檢視施工圍籬整齊、清潔與美化。
(二)加強工區內外各項環境清潔維護及綠美化。
(三)施工機具及材料應堆置整齊。
(四)避免進出工區車輛污染附近路面。
(五)加強工區內外排水溝渠清理。
四、執行「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以下簡稱)」之建置及維護更新
:
(一)建立本局及所屬機關組織樹。
(二)建立巡檢路線圖。
(三)發布日誌(包括通報、巡檢清理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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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項計畫之權責分工
一、各項計畫之權責分工,如表所示:
┌───┬──────────────┬─────────┐
│項次 │計畫內容 │主辦單位 │
├───┼──────────────┼─────────┤
│(一)│負責本局暨所屬轄管辦公廳舍周│秘書室 │
│ │邊50公尺內環境清潔及綠美化工│局屬各機關 │
│ │作 │ │
├───┼──────────────┼─────────┤
│(二)│負責所轄省道、代養縣道之環境│養路組 │
│ │清潔及綠美化工作 │局屬各養護機關 │
│ │ │ │
├───┼──────────────┼─────────┤
│(三)│督導本局轄管交通工程建設施工│新工組 │
│ │期間工區內外各項環境清潔維護│局屬各工程機關 │
│ │及綠美化工作 │ │
├───┼──────────────┼─────────┤
│(四)│執行綠網之建置及維護更新 │本局及局屬各機關 │
└───┴──────────────┴─────────┘
二、本局所屬各機關應就權責事項訂定細部執行計畫,俾利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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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清潔維護重點、頻率及應執行事項:
一、清潔維護重點:
(一)辦公廳舍、宿舍內外之環境清潔及綠美化。
(二)公共廁所清潔維護。
(三)轄管高架橋下之清潔維護。
(四)轄管閒置空屋空地清潔維護及綠美化。
(五)推動辦公室做環保。
(六)推廣綠色消費。
(七)街道清掃(含人行穿越道、人行道、騎樓及天橋等)。
(八)騎樓或路旁機車應排放整齊。
(九)路樹基座草皮及旁盆栽雜物清除。
(十)四周水溝蓋及水溝雜物(煙蒂、紙屑、樹葉等)清除。
(十一)積水容器清除。
(十二)違規張貼小廣告清除。
(十三)狗便清除。
二、清潔維護頻率:
(一)平日:每上、下午應執行環境巡察各乙次。
(二)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縣(市)政府「環境清潔日」澈底執行
環境清掃工作。
三、所轄環境清潔範圍內有整違法案件時(如張貼、噴漆小廣告、髒亂點
或違規停車等),應協助舉證並通知當地相關單位處理。
四、配合「環境清潔日」加強向鄰近商家及居民宣導一起參與「清淨家園
全民運動計畫」,宣導單如附件1所示。
五、於綠網上劃定巡檢路線,並依巡檢路線之巡檢頻率進行辦公廳舍周邊
50公尺內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並將環境清潔維護成果於綠網上公布。
六、落實辦公室做環保、四省專案計畫、環境教育計畫、每月 1日不開車
活動等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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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督導考核
一、考核機制:
(一)平時考核:由本局業務組室及局屬機關依分工權責對轄管單位進
行督導抽查。
(二)綠網執行情形及書面考核:各局屬機關應就權責分工事項,依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規定的訪查項目,準備相關資料供督導考核
小組委員進行書面考核(如附件2、3、4)
(三)實地考核:由本局另成立督導考核小組,對本局所屬各機關不定
期進行實地考核,考核地點由所屬機關推薦或由督導考核小組抽
查,並依評核表(如附件2、3、4)辦理考核。
二、督導考核小組:
(一)召集人:工程部分由本局總工程司擔任、廳舍部分由主任秘書擔
任,負責督導考核小組綜整、協調、考核等工作。
(二)督導考核委員:
1.工程部分:由本局養路組、新工養路組各指派 2名科長級以上
人員擔任,負責書面考核及實地評分工作。
2.廳舍部分:由本局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各指派 1
名科長級以上人員擔任,負責書面考核及實地考核評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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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評等及獎勵
一、評等方法 :
依據督導考核小組各委員評定分數平均計算,其中實地考核占75%、
綠網執行情形及書面審查占25%,再依下列標準予以評等:
┌───┬────────────┬───────────┐
│等級 │得分(以總分一百為基準)│綜合考評 │
├───┼────────────┼───────────┤
│特優 │95分以上 │確實執行且成果特優 │
├───┼────────────┼───────────┤
│優等 │85至94分 │確實執行且成果佳 │
├───┼────────────┼───────────┤
│普通 │75至84分 │執行成果尚可 │
├───┼────────────┼───────────┤
│待加強│75分以下 │執行成果尚有待改進加強│
└───┴────────────┴───────────┘
二、獎勵:
評等優以上機關,依分數取前2名(廳舍部分取3名),除請局長於局
務會報頒發獎盃一座以資鼓勵外,並訂定獎勵標準如下,由獲獎機關
依此標準對於推動本計畫有功人員予以獎勵,首長部分由本局辦理。
1.廳舍類:
┌────┬─────┬─────────┬──────┐
│名次 │機關首長 │主管及承辦人員(含│備註 │
│ │ │、段、所、站)敘獎│ │
│ │ │點數 │ │
├────┼─────┼─────────┼──────┤
│第 1名 │記功 1次 │10點 │最高以「記功│
│ │ │ │1 次」為限 │
├────┼─────┼─────────┼──────┤
│第 2名 │嘉獎 2次 │7 點 │最高以「嘉獎│
│ │ │ │2 次」為限 │
├────┼─────┼─────────┼──────┤
│第 3名 │嘉獎 1次 │5 點 │最高以「嘉獎│
│ │ │ │1 次」為限 │
└────┴─────┴─────────┴──────┘
2.省道(含代養縣)類:
┌────┬─────┬─────────┬──────┐
│名次 │機關首長 │主管及承辦人員(含│備註 │
│ │ │段、所、站)敘獎點│ │
│ │ │數 │ │
├────┼─────┼─────────┼──────┤
│第 1名 │嘉獎 2次 │7 點 │最高以「嘉獎│
│ │ │ │2 次」為限 │
├────┼─────┼─────────┼──────┤
│第 2名 │嘉獎 1次 │5 點 │最高以「嘉獎│
│ │ │ │1 次」為限 │
└────┴─────┴─────────┴──────┘
3.工區類:
┌────┬─────┬─────────┬──────┐
│名次 │機關首長 │主管及承辦人員(含│備註 │
│ │ │段、所)敘獎點數 │ │
├────┼─────┼─────────┼──────┤
│第 1名 │嘉獎 2次 │7 點 │最高以「嘉獎│
│ │ │ │2 次」為限 │
├────┼─────┼─────────┼──────┤
│第 2名 │嘉獎 1次 │5 點 │最高以「嘉獎│
│ │ │ │1 次」為限 │
└────┴─────┴─────────┴──────┘
本局如獲交通部評核前 3名,除局本部按交通規定獎勵外,其餘機構
以不重複、從優敘獎原則,按實際情況專案簽辦。
三、懲處:
評等待加強之單位,則依下列標準對執行不力人員予以懲處,首長部
分由本局辦理。
┌───┬─────┬────────┬─────────┐
│等級 │機關首長 │機關主管人員 │機關承辦人員 │
├───┼─────┼────────┼─────────┤
│待加強│申誡 1次 │申誡 1次 │申誡 1次 │
└───┴─────┴────────┴─────────┘
本局如經交通部查核成績不良,除本局按交通部規定懲處外,交通部
考核時,所抽查機關以不重複懲處為原則,但以懲處額度最高者予以
處分。
四、交通部或本局訪查所屬機關成績優秀者,本局優先先推薦參加交通部
評選,交通部擇優在推薦至環保署選定訪查,請所屬機關共同努力以
爭取局譽。
五、受交通部或本局訪查之所屬機關,成績第一名或具創意作為足堪稱交
通部所屬各機關或本局效法者,另擇期辦理示範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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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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