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 4款條文,業經交通
部及內政部於 101年 8月31日會銜令修正發布,修正大型車行駛於長
度 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之行車安全距離,修正後條文
為:「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
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
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
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
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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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有關雪山隧道逃生,為避免部分用路人自行進入導坑避難,致搜救
不易,爰於「逃生應注意事項」增列「除由救災人員導引外,勿任意
進入導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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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前述修正,及促請用路人遵循,以維行車安全,本注意事項相關
規定說明如下:
(一)進入隧道前
1.「石碇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路段雙向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超
長、超寬、超高、超重車輛行駛。
2.「石碇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路段雙向採二階段通車,第一階
段開放小型車輛通行,第二階段開放大客車通行,不開放大貨
車通行。其中小型車包括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
用小客車、小型汽車附掛輕型拖車及小型特種車。
3.行駛高速公路(含隧道路段)應裝載穩妥、捆紮牢固。
4.行駛隧道路段於行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尤其查看車輛溫度、煞
車、水、燃料等。
5.大客車駕駛及乘客應注意事項:
(1)大客車駕駛應瞭解相關長隧道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2)大客車行前檢查車輛相關防救災設施(如滅火器、車窗擊破
裝置及安全門等)。
(3)大客車應播放隧道行車安全及緊急應變宣導影片或宣導錄音
帶。
(4)大客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依規定繫安全帶。
6.嚴格遵循車道管制號誌及資訊可變標誌之指示。
7.隧道內開大燈。
8.將收音機打開調至FM頻道(尤其警察廣播電台)
(二)行駛於隧道內
1.隧道內禁止變換車道。
2.依車道管制號誌、資訊可變標誌、速限可變標誌及柵欄指示行
駛或停車。
3.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行駛於雪山隧道,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以
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 10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
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
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
全距離。
4.注意前方行車動態。
5.大客車於雪山隧道內限行外側車道。
(三)緊急應變措施
1.一般事故及故障
(1)車輛事故或故障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車
彎,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2)因事故或故障無法駛離車道時,應開啟危險警告燈,並於後
方 100公尺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3)儘速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行動電話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4)待援時,車內人員須退至車道外之維修步道,或其他安全處
所(如電話亭、緊急停車彎),以免遭車輛撞及或二次事故
,大客車駕駛須引導乘客下車退出車道至安全處所。
(5)事故上游用路人應依資訊可變標誌、隧道內廣播、號角喇叭
指示之相關訊息行車。
(6)如遇故障車輛佔用一車道時,允許變換車道行駛;如因事故
致全線無法通行時,請依資訊可變標誌顯示之資訊,或經由
隧道內廣播、號角喇叭之指示行駛,或依警察、工程人員及
救援人員之指揮行車。
2.火災發生時人員應注意事項
(1)火災下游用路人:如發現車輛後方發生火災,應立即駛離,
不可停車或減速觀看,並在安全無虞情形下通報救援單位。
(2)火災現場用路人
甲、行駛隧道內,如見到前方發生火災,車輛應迅速往隧道
兩側停靠,讓出通道以利救災車輛進入。
乙、立即停車熄火,所有人員下車。
丙、下車時帶走貴重物品,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大
客車應打開車門,以便救災人員移置車輛。
丁、透過路邊緊急電話、行動電話通報相關單位,或按下消
防栓箱上之「火警通報按鈕」。
戊、視狀況允許時,利用消防栓箱設備協助進行滅火及協助
人命救助。
己、大客車駕駛須開啟車門及安全門,順序引導乘客下車往
逆車行方向逃生。
庚、迅速逃生。
(3)火災上游用路人
甲、見到資訊可變標誌顯示之資訊,或經由隧道內廣播、號
角喇叭獲知下游發生火災時,車輛應迅速往隧道兩側停
靠,讓出通道以利救災車輛進入。
乙、立即停車熄火,所有人員下車。
丙、下車時帶走貴重物品,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以
便救災人員移置車輛。
丁、大客車駕駛須開啟車門及安全門,順序引導乘客下車往
逆車行方向逃生。
戊、迅速逃生。
(4)逃生應注意事項
甲、立即往逆行車方向逃生,以遠離黑煙,或依照警廣或隧
道廣播之指示進行逃生。如無相關指示,可經由逃生指
示標誌,瞭解人行及車行聯絡隧道之距離。
乙、為降低火災產生黑煙之危害,因黑煙多分佈於較高處,
逃生時應儘量壓低身形。
丙、迅速進入人行或車行聯絡隧道,利用聯絡隧道緊急電話
與行控中心聯繫,並聽其指揮或就地待援。
丁、除由救災人員導引外,勿任意進入導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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