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公路汽車客運業者車輛汰舊換新計畫審查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

所有條文

壹、本規定依據行政院98年 8月26日院臺交字第0980053126號函暨「公路
    公共運輸發展計畫」意旨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發展大眾
    運輸條例等規定辦理。

貳、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虧損補貼路線配置全新中型巴士: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六
        之一之乙類大客車配置於本局核定之虧損補貼路線上。
    二、全新低地板大客車:符合交通部99年12月20日公布「車輛安全審
        驗合格基準」低地板大客車之規範。
    三、全新普通大客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大客車規範(含甲、
        乙類大客車),惟申請該車種之乙類大客車無需行駛於虧損補貼
        路線上。
    四、補助因子:
      (一)公司服務品質因子:最近一年該公司受本局辦理之一般公路
            客運業者評鑑之分數。
      (二)總路線之經營績效因子成長率:前年度與去年度之總路線每
            車公里人數載客率之成長率。
      (三)公司車齡分布:前一年度該公司12年以上之公路監理機關登
            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報停、繳銷、吊
            銷、註銷之車輛)佔該公司公路客運總車輛數(不含已報停
            、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之比例。
    五、全新大眾運輸之車輛依規定應符合97年 4月 7日交通部頒布之大
        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之規範。
    六、車價:車價不含營業稅,另有其他相關規定免徵稅額者,則應扣
        除其稅額後,提出申請。
    七、高、臺鐵聯外路線及風景區聯外路線:係起迄端有經高鐵站、臺
        鐵站及風景區(觀光局所轄之風景區)。

參、執行年度: 100年度

肆、規劃藍圖與願景
    公路汽車客運業目前因人民生活水準提昇,小客車急速增加,至大眾
    運輸市場萎縮,業者無力增購新車汰換,服務路線帄均車齡超過10年
    之車輛亟待更新。
    為協助公路客運業者,購置全新或較新車輛給予補助以提升服務品質
    ,依車種不同補助每輛車價(依購入憑證,不含稅) 200萬元或35%
    至49%不等(上限為80萬至 320萬元不等),汰換車齡超過10年之車
    輛,以加速降低公路客運班車帄均車齡,減少保養維修等相關費用,
    提高營運服務水準以吸引民眾搭乘,發揮大眾運輸功能。

伍、推動目標與策略
    一、補助公路汽車客運業者,購置全新車輛,汰換使用於一般公路客
        運路線(不含國道客運路線)車齡超過10年客運班車,並訂定優
        先順序,分列為購置偏遠補貼路線全新中型巴士、全新低地板大
        客車、全新普通大客車、較新車等車輛,按預算總額度與業者營
        運績效、汰換車輛年份及執行能力等給予補助。
    二、執行策略上,採用分段執行
      (一)申請補助車輛汰舊換新時程:
            1.全新普通大客車及低地板大客車:
             (1)前一年度 9月 1日至當年度 8月31日前完成購車合約。
             (2)前一年度11月 1日至當年度12月20日前完成交車領牌。
            2. 全新中型巴士:
             (1)於本局核定補助日起算,60個日曆天內完成購車合約。
             (2)於購車合約日起算, 150日內完成交車領牌。
      (二)受理購車補助計畫申請時程:客運業者於當年度 3月16日起
            至 4月30日止(視核定日期予以調整)提具年度購車計畫,
            向轄區監理機關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
      (三)受理請款時程:
            1.全新普通大客車及低地板大客車:當年度 8月 1日起至12
              月28日止檢附各項請款書表向轄區監理機關辦理請款,逾
              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
            2.全新中型巴士:於交車領牌日起算,30個日曆天內檢附各
              項請款書表向轄區監理機關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以
              郵戳為準)。
      (四)未能依照規定期限完成購車合約、交車領牌作業及未於期限
            內辦理請款者或經通知未於 3日內完成補正,視同放棄,由
            公路總局依優先順序就其他候補車輛或業者次序遞補。

陸、具體執行措施
    一、執行內容:執行推動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限齡汰換補助購置全新
        車或 8年內較新車輛,汰換車齡超過10年之車輛。
    二、預計完成期程:
      (一)「全新普通大客車及低地板大客車」:各監理機關於下年度
            1 月31日前完成撥款與彙報,公路總局於下一年度 2月15日
            前完成具體成效報告書陳送交通部。
      (二)「中型巴士」:應採政府採購法辦理,應於下一年度 3月20
            日前完成撥款與彙報,公路總局於下一年度 4月20日前完成
            具體成效報告書陳送交通部。
    三、執行方式
      (一)轄管監理機關審查業者申請資料,於當年度 5月20日前陳報
            公路總局,公路總局進行優先次序排序,並依交通部核定之
            預算數範圍內核給排序優先之業者。
      (二)排序優先業者未依規定完成購車合約時,由轄管監理機關於
            當年度 9月30日前函報公路總局,俾利進行次一階段後續排
            序優先業者核列分配事宜。
      (三)各轄管監理機關審查請款書表及執行進度,撥付經費並彙整
            執行情形陳報公路總局。

柒、作業規定
   一、補助金額與優先順序
      (一)補助金額依車輛種類有所區分:
            1.虧損補貼路線全新中型巴士(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六之一之乙類大客車)每車補助 200萬元。
            2.全新低地板大客車(含高、臺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路
              線配置全新低地板大客車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配置全新低
              地板大客車)補助車價49%,每車以 285萬元為上限。
            3.全新普通大客車補助車價40%,每車以 140萬元為上限。
            4.較新車補助車價35%,每車以80萬元為上限。
            5.另參考市場行情變動因素,車價以「公路汽車客運業者購
              置車輛價格上限表」(附表 1)作為審查購置車輛之依據
              。
      (二)補助優先次序原則:
            1.不同車種之優先補助次序,依序為虧損補貼路線配置全新
              中型巴士、高、臺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路線配置全新
              低地板大客車、全新普通大客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配置
              全新低地板大客車、較新車(於經費回流時,以全新車先
              ;較新車後之原則排序考量,而較新車應適用全新普通大
              客車之期程規定)。
            2.有關高、臺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之路線配置全新低地板大
              客車,需至少安裝 2座殘障車位(輪椅區及固定設備)及
              無障礙設施。
            3.各申請汰舊換新計畫之客運業者之補助優先次序,頇以「
              補助因子」計算,再作最後優先次序之核算。
              補助因子:「公司服務品質因子(25%)」、「總路線之
                        經營績效因子成長率(25%)」、「公司車齡
                        分布(50%)」。
              核算公式:「公司服務品質因子(25%)」 +「總路線之
                        經營績效因子成長率(25%)」+「公司車齡
                        分布(50%)」(詳參下表),依分數高低(
                        滿分 100分)排列業者之優先順序。

              分配比率計算因子表
              ┌─────┬───────┬─────────┐
              │公司服務  │總路線之經營績│公司車齡分布      │
              │品質因子  │效因子成長率  │                  │
              ├──┬──┼────┬──┼──────┬──┤
              │評鑑│量化│每車公里│量化│車齡分布    │量化│
              │成績│分數│載客人數│分數│            │分數│
              │    │    │成長率  │    │            │    │
              ├──┼──┼────┼──┼──────┼──┤
              │ 優 │100 │ 5%以上│100 │12年以上佔  │100 │
              │    │    │        │    │全部車輛數  │    │
              │    │    │        │    │50%以上    │    │
              ├──┼──┼────┼──┼──────┼──┤
              │ 甲 │ 90 │ 0%以上│ 90 │12年以上佔全│ 90 │
              │    │    │未達 5%│    │部車輛數40%│    │
              │    │    │        │    │以上未達50%│    │
              ├──┼──┼────┼──┼──────┼──┤
              │ 乙 │ 80 │低於 0%│ 80 │12年以上佔全│ 80 │
              │    │    │(負成長│    │部車輛數30%│    │
              │    │    │率)    │    │以上未達40%│    │
              ├──┼──┼────┼──┼──────┼──┤
              │ 丙 │ 70 │        │    │12年以上佔全│ 70 │
              │    │    │        │    │部車輛數20%│    │
              │    │    │        │    │以上未達30%│    │
              ├──┼──┼────┼──┼──────┼──┤
              │ 丁 │ 60 │        │    │12年以上佔全│ 60 │
              │    │    │        │    │部車輛數20%│    │
              │    │    │        │    │以下        │    │
              └──┴──┴────┴──┴──────┴──┘
      (三)「虧損補貼路線配置中型巴士」核列補助上限額度:每家客
            運業者上限15輛為原則,總補助車輛以 100輛為原則。
      (四)每家客運公司,核列補助上限額度(不含虧損補貼路線配置
            中型巴士):
            1.該公司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
              數(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 200輛以上
              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100萬元為上限。
            2.該公司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
              數(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逾 100輛未
              達 200輛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2,600萬元為上限。
            3.該公司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
              數(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 100輛以下
              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2,100萬元為上限。
      (五)預算分配步驟:
            1.步驟一:決定年度總預算額度每一車種所佔比例。
            2.步驟二:各類車種先以 70%預算額度帄均分配所有提報申
              請之客運業者,並以四捨五入取補助車輛整數。
            3.步驟三:該類車種之剩餘額度再依績效因子排列之優先次
              序核予補助,若遇同次序者,則依各該公司提報之需求比
              例分配。
            4.倘上述各車種有回流經費時,步驟四:補助『較新車』,
              依各提報公司總計需求額度與個別公司需求額度之比值,
              於總回流經費額度下核予補助;倘仍有剩餘額度者,則復
              依上述步驟三排列之優先次序接續分配補助。
    二、申請補助之條件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者至當年度 3月15日前(依公路客運業者可
            申請汰舊換新之日起算)仍繼續經營,公司未有停業、破產
            及歇業等未營運事實者。
      (二)前一年度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
            妨礙公共安全情節嚴重者,不予列入補助對象。
      (三)申請補助之車輛,客運業者需承諾使用於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至少 8年(不含國道客運路線),期間車輛不得移作他用或
            轉售(報廢者除外)。本項規定自本(99)年度受補助之車
            輛開始適用(但較新車仍僅規範行駛於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4
            年)。
      (四)違反前款使用限制規定或前一年申請購車補助有違反使用限
            制規定或轉售時,應追回先前撥付之補助款,且當年度亦不
            得申請補助,其日期之計算以完成汰舊換新車輛領牌之日起
            算。惟配合升格直轄市之移撥路線(含虧損補貼路線及高、
            台鐵聯外路線及風景區區之聯外路線),如仍行駛於原路線
            時或配合當地之地方政府路網規劃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五)已受領購車(含全新及較新車輛)補助之車輛,其 4年內不
            得再申請補助。
      (六)申請補助之車輛,所有人應為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
      (七)客運業者前一年度請款數額未達核定購車補助三分之二者,
            本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惟受天災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者不
            在此限)
      (八)客運業者應提供相關績效指標值,分為主要指標及次要指標
            ,違者不得申請次年補助。
            1.主要指標:載客率及服務品質滿意度。
            2.次要指標:帄均車齡降低幅度。
            3.業者提報指標值內容應區分為汰換前(前一年度)及汰換
              後(該年度)。
      (九)客運業者受補助購置虧損補貼路線全新中型巴士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十)受補助之各種類車輛,於向各轄管監理機關辦理請款時,應
            於車輛上建置車機(含 GPS/GPRS)及車內站名播報顯示器
            等設備,並自行負擔爾後之通訊費;另相關車上端設備應遵
            循經濟部車載資通訊產業推動辦公室﹙Telematics Promoti
            on Office,TPO﹚所研訂之最新規範,俾利增進各項設備與
            系統間之互通性與整合度,且與「公路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
            理系統」完成通訊傳輸介接納管後,轄管監理機關使得據以
            撥付款項。
      (十一)受補助之車輛,應配合公路總局之增班計畫,並需於車身
              標示受補助之字樣,違者不得申請次年度之補助。
    三、業者申請程序
      (一)當年度 4月30日前提出年度購車計畫,填具「購車計畫申請
            書」 1份(如附表 2,分別以購置虧損補貼路線配置全新中
            型巴士、低地板大客車【區分高、臺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
            外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全新普通大客車及較新車等,並
            依照其不同年份分批申請);申請補助購置虧損補貼路線全
            新中型巴士、高、臺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低地板大客車
            ,另應填具「路線配置全新中型巴士汰換車輛對照表」 1份
            及「高、臺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路線配置低地板大客車
            對照表」 1份﹙如附表 2-1﹚,歷年獲得購車補助之業者,
            應附 4年內購車補助計畫車輛運用報告表 1份(如附表 3)
            ,送轄管監理機關審查。
      (二)經審查合格列入補助之業者,應於規定日期前完成陳報購車
            合約及車輛交車領牌手續。
      (三)請款時應檢送下列請款書表
            1.購車補助申請書 4份(附表 4)。
            2.虧損補貼路線配置全新中型巴士及「高、臺鐵聯外路線或
              風景區聯外路線配置低地板大客車列管對照表 4份﹙附表
              4-1 ﹚。
            3.4 年內購車補助計畫車輛運用報告表 4份(附表 3,歷年
              未申請補助者免附)。
            4.公司證明文件(公司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含登記表
              )或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汽車運輸業執照
              影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各 4份。
            5.購車合約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4份。
            6.購車單據影本(正本送監理所、站審查後發還,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 4份。
            7.購車補助請款書 4份(附表 5,含單據明細表附表 6)。
            8.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4份。
            9.低地板大客車檢附「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 4份。
           10.切結書 4份(附表 7)、收據 4份(附表 8)。
           11.車輛外觀(含補助字樣標示、車牌等)及內部(含安裝動
              態系統相關設備)之現場照片 4份。
           12.購車合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所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
              正本相符) 4份。
    四、轄管監理機關作業程序
      (一)將作業計畫轉知轄內業者知照。
      (二)督導業者依程序陳報補助資料。
      (三)受理購車計畫申請,審查後於當年度 5月20日前填寫附件 1
            後,一併將彙整之申請資料提報至公路總局,公路總局彙整
            各監理機關陳報資料後,訂定優先順序核定補助金額,於 6
            月30日前轉知各監理機關,通知業者知照。
      (四)按照規定時程受理請款申請、撥款及報核。
      (五)審查注意事項
            1.「購車計畫申請書」
             (1)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
             (2)是否依照不同車種(虧損補貼路線配置中型巴士、高、
                台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路線低地板大客車及全新普
                通大客車、一般低地板大客車及較新車輛)之相同購置
                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3)申請不同車種應分開申請。
            2.「購車補助申請書」
             (1)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
             (2)是否依照不同車種(虧損補貼路線配置中型巴士、高、
                台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路線低地板大客車及全新普
                通大客車、一般低地板大客車及較新車輛)之相同購置
                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3)不同車種應分開申請。
             (4)新車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5)確認新車登檢領照日期是否正確及是否符合規定。
             (6)購置高、臺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路線配置低地板大
                客車應配置於高、台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路線,且
                應有 2個以上之殘障座位。
            3.「購車補助計畫車輛運用報告表」
             (1)審查 4年內獲得購車補助之車輛(依領照日期),行駛
                里程與使用狀況是否符合規定。
             (2)抽查其中 1個月行駛資料(駛車憑單或足以證明憑證)
                ,如有不合請業者提供該車全年資料核對。
            4.「購車合約影本」
             (1)購車日期是否符合規定。
             (2)業者所送購車發票金額是否與合約金額一致。
             (3)購車合約金額中,所含之保固期限是否合理(一年或 5
                萬行駛里程)。
            5.「請款書」
             (1)請款單據明細表所列發票號碼是否正確。
             (2)請款單據明細表與收據金額是否相符。
      (六)已核定補助之購車案應督導業者依提出之計畫執行。
      (七)列為優先業者不能如期完成購車合約及交車領牌,通知已依
            規定時程完成之遞補業者提出申請。
      (八)審查業者提報之請款書表,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
            知業者於 3日內補正。
      (九)業者未於期限內辦理請款,或經通知未於 3日內補正,視同
            放棄,另通知已依規定時程完成汰換之遞補業者提出申請。
      (十)審查完成依程序撥款,各項請款書表 1份(收據由監理機關
            影印檢附)於下年度 1月31日前報公路總局備查。另虧損補
            貼路線配置中型巴士,則於下一年度 3月20日前報公路總局
            備查。
      (十一)調查並審查客運業者提報之績效指標值,於下一年度 1月
              31日前陳報公路總局。
      (十二)接受購車補助車輛,應於車籍資料登錄管制。
    五、公路總局作業程序
      (一)督導各區監理所(站)依照本作業規定執行。
      (二)彙整各區監理所提報業者購車計畫申請資料,依照業者申請
            之汰換車輛  年份訂定優先順序,依核定預算數核給優先業
            者,並提供各區監理所遞補業者名單。
      (三)分配預算至各區監理所。
      (四)彙整各區監理所提報業者請款書表資料,於下年度 1月31日
            前完成結報,下一年度 2月15日前完成具體成效報告書併同
            績效指標值陳送交通部。中型巴士則因採政府採購法辦理,
            於下一年度 3月20日前完成撥款與彙報,公路總局於下一年
            度 4月20日前完成具體成效報告書陳送交通部。

捌、業者違反本作業規定(柒-二)各節之處理規定。
    一、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其補助款者不予撥付。
    二、業者若有違反使用限制及轉售規定時,應追回先前撥付之補助款
        ,且當年度亦不得申請補助。

玖、辦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壹拾、監督執行
      為執行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計畫,本局督導各監理機關審查
      及督導客運業者確實落實汰舊換新計畫之申請、購置、請款及後續
      績效追蹤等,並評比其執行成效,獎勵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主管、
      業務主管與承辦人。

壹拾壹、計畫附表
        表 1:公路汽車客運購置較新車輛價格上限表
        表 2:【汰舊換新】購車計畫申請書(附說明)
        表 2-1:虧損補貼路線配置全新中型巴士及高、臺鐵聯外路線及
                風景區聯外路線低地板大客車汰換車輛對照表
        表 3:購車補助計畫車輛運用報告表(含檢附資料內容)
        表 4:【汰舊換新】購車補助申請書
        表 4-1:虧損補貼路線配置全新中型巴士及高、臺鐵聯外路線及
                風景區聯外路線配置低地板大客車之列管對照表12
        表 4-2:高、臺鐵聯外路線或風景區聯外路線配置全新低地板大
                客車列管對照表
        表 5:【汰舊換新】購車補助請款書
        表 6:【汰舊換新】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
        表 7:切結書
        表 8:收據
        表 9:購車補助【汰舊換新】申請書彙整表(由各監理機關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