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費用項下進用契約服務員契約書(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所有條文

交通部公路總局  監理所(以下簡稱甲方)為應業務需要,運用牌照稅
及排煙檢驗業務費用僱用   君(以下簡稱乙方)擔任甲方契約服務員
,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一、乙方職稱:契約服務員
二、契約期限:本契約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須終止
    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三、工作地點:
四、工作內容:
  (一)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牌照稅徵收及催繳相關事宜。
  (二)辦理汽、機車排放污染檢驗或柴油車排煙檢驗工作。
五、工作報酬:甲方按月支給乙方新台幣    元(最高不得超過行政
    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僱用之四等約僱人員薪津)。並自
    報到日起支,離職日停支。
六、工作時間:
  (一)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並配合甲方工作作息時間。
  (二)甲方如為業務需要,並經乙方同意得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甲方
        應依勞動基準法支給延時工資或於次日起6個月內補休完畢。
  (三)甲方如為業務需要得於假日辦理員工訓練,應由勞僱雙方協商同
        意,於次日6個月內補休完畢。
七、例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的給假:
    甲方依照「附件一-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編製表
    」辦理。
八、差假規定:
  (一)乙方在服務期間應依照政府頒布之「勞工請假規則」暨「兩性工
        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
  (二)乙方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
        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 1年為限,超過 1年仍未
        痊癒者,甲方可終止契約。
九、乙方奉派出差時,得比照甲方編制內之相當職級人員請領差旅費。
十、資遣:
    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
    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勞工退休金:
    (一)乙方退休金之提繳及請領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
          例施行細則辦理。
    (二)甲方每月負擔之乙方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乙方
          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提繳,乙方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
          ,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甲方每月負擔之乙方退休金提繳率,
          隨勞工退休金條例公告之提繳率提繳,如有變動,則依該規定
          辦理。
十二、乙方權利及福利如下:
    (一)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僱用期間之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
          意事項辦理。
    (三)甲方應依照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有關法令規定,為乙方辦
          理保險。
    (四)依甲方之規定,參加各項訓練。
    (五)其他本契約約定之事項。
十三、乙方義務如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並應謙和、誠實
          、謹慎、主動、積極、忠誠執行職務。
    (二)乙方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兼職兼業
          。
    (三)遵守政府之相關法令,在僱用期間,乙方願接受甲方工作上之
          指派調遣,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
    (四)愛護公物、遵守工作秩序,維護工作場所安全,保守職務上之
          機密。
    (五)不得利用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並不得接受不正當之利益,餽
          贈或報酬。
    (六)不得有其他行為不檢或足以損害甲方聲譽之行為。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一)乙方不適用現行「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政
          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及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
          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人事
          法令等相關規定。
    (二)甲方於每年年終考核乙方當年 1至12月服務期間之成績,未達
          70分者,次年不再辦理續僱。
    (三)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十五、契約終止:
    (一)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同法第16條
          、第17條規定辦理。
    (二)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
          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8條規定不發資遣費,至乙方觸及刑責
          部分依法辦理,因而導致甲方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
    (三)乙方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預告甲方終止本契約,依同法
          第18條規定,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四)乙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定之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不經預告
          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
十六、乙方須覓得同職稱 2人或相當委任以上公務人員作保或舖保,誠實
      保險。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其經管之事務及物品辦理移交並繳回
      溢領薪資。
十七、甲乙方雙方因本契約發生爭訟時,同意以甲方所在地方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八、本契約1式2份,雙方各執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