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計程車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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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公路局為加強轄管計程車管理,健全其發展,以求改善營運環
    境及提昇服務品質,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
    於各區監理所(站)特設計程車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二、諮詢會會務受交通部及交通部公路局督導,經常業務由交通部各區監
    理所(站)主辦。

三、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得就下列事項召開諮詢會:
    (一)計程車客運業車輛管理、靠行制度等相關問題之諮詢。
    (二)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相關問題之諮詢。
    (三)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管理、籌設數量門檻相關問題之諮詢。
    (四)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其社員經營、管理相關問題之諮詢。
    (五)計程車牌照管制及發放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計程車營運與管理事項之諮詢。

四、諮詢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各區監理所(站)長兼任召集人,各
    區監理所(站)副所(站)長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聘
    請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縣、市政府執掌交通管理之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二)縣、市政府執掌社會福利之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三)縣、市政府警察局一人。
    (四)縣、市政府執掌勞工行政之機關(單位)代表一人。
    (五)當地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六)當地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一人。
    (七)當地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一人。
    (八)當地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聯合社一人。
    (九)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十)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當地未設立前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民團體或合作社聯合社者,則免
    聘之。
    諮詢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五、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區監理所(站)職掌汽車運輸業管理業
    務之主管兼任;其幕僚作業由各區監理所(站)職掌汽車運輸業管理
    業務之單位負責辦理。

六、諮詢會以一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行政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該機關之其他人員代理出
          席。
    (二)人民團體或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之委員,得委任所屬團體或法人
          內其他成員代理出席。
    (三)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諮詢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諮詢會經費在各區監理所年度預算內支應。

八、諮詢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必要
    之交通費或出席費,並由各區監理所相關費用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