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國內各類函件如同時交寄二十件以上,其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者,得在
  指定之郵局依規定交付資費,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
  付資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得免受交寄件數之
  限制。國際平常函件得比照前項規定在指定郵局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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