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匯款人於匯款時聲明索取受款人簽章之收款回執者,應加付回執費,其
  數額與收件回執費同。匯款人同時匯交同一受款人多張國內匯票,得合
  成同一回執,按一張付費。
  匯款時未交付回執費,如須查詢或補取回執者,應按規定付費。國際匯
  票匯款人申請補取回執時,郵局得以已兌匯票作成影印交付之。國際匯
  票匯款人事後僅能申請查詢,由兌款局之有權簽署人在查詢單上註明原
  匯票兌付日期,不得申請另補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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