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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七十六條
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公司、行號之儲金事業,得委任一 人代理。其委任代理人,須提出憑證,經郵局認可,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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