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儲戶每次領受儲金簿、存單或票據時,須查驗所載儲金金額及其他重要
  事項,如有錯誤,應即請郵局更正,不得自行添註、塗改或挖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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