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儲戶亡故,應由其繼承人按照法令規定手續,向立帳局申請提請儲金終
  止帳目或變更戶名續存。但劃撥儲金應結清帳目,不得申請變更戶名。
  無繼承人者,得依遺囑或其生前聲明或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必
  要時,郵局得請提款人提供保證。
  儲戶亡故,繼承人未按規定申請繼承前,其存款已憑預留印鑑支取者,
  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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